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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据保全”公证 解聘涉嫌骗假员工

来源: 成都日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5
摘要:近日,成都一家外企员工卢女士在请病假期间领取了公司的工资和补贴,趁机在外旅游的她开心地将度假照片发到了微信的朋友圈中。没有想到,朋友圈中的照片却成为卢女士所属公司用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凭借在成都公证处办理的“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

  近日,成都一家外企员工卢女士在请病假期间领取了公司的工资和补贴,趁机在外旅游的她开心地将度假照片发到了微信的朋友圈中。没有想到,朋友圈中的照片却成为卢女士所属公司用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凭借在成都公证处办理的“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公司最终成功解聘了涉嫌骗假的员工卢女士。经过网络转载后,这件事情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成都公证处金沙公证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璐。她介绍,随着互联网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刻,网络电子证据也逐步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这意味着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网页信息等网络电子信息也成为法定的证据,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予以保存。”张璐说,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的特征,当事人搜集证据相对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搜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就更加困难,因此,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就愈加凸显。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主张权利的例子比比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个别人对“证据保全”的误读,可能导致新形式的侵权行为。那么,当事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张璐提示,证据保全是相对专业的自我保护措施,并不建议当事人单独进行。“首先,证据保全通常涉及电子证据的保全。例如上文案例中朋友圈的证据保全。而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不易固定的特征,当事人操作不当,会导致证据因程序原因无法使用。其二,当事人单独取证也易侵犯他人隐私,导致证据即使保全也无法使用。隐私权的界定较为抽象,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取决于权利人是否愿意将其隐私置于公开的状态,当事人不好把握。”张璐说,鉴于以上原因,不建议当事人自己进行证据保全。当遇到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我市在2014年成立了全国首个专门的证据保全部门,对证据保全特别是网络证据保全类公证进行深入的研究,经过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了根据不同申请人、不同案情、不同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证据保全公证方案的特色公证形式。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