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银华看来,即便是为了防止土地闲置将其出租,其收益所得也应归国家所有而不是用地单位;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担负起相应监管职责,保证土地按照划拨用途使用,建筑设施依规划审批方案建设。 “国家为公共利益无偿提供的划拨用地,其使用也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王永强建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用地审批,加强土地用途核验,防止部分单位以公共利益为名变相将土地用于商业经营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法制网武汉8月15日电 责任编辑: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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