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普遍反映的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问题,鉴于其监管需求的专业性较强,对从事相应业务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要求均较为特殊,故条例在第一章第二条,即适用对象中明确: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俗称的“职业打假人”不受该《条例》保护。 此外,意见稿在第三章特别规定部分,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也予以特别规定。 法制网北京8月5日讯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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