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继父母、继子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而成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也可以由于事实上发生的扶养关系(3 ~5年,多长时间合适,可以讨论)而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属于不完全收养关系,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一)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型的私生现象在大量增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和类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一些人很可能因此类事实婚而成为“终生非婚同居者”,其所生的子女也成为永难准正的私生子女。 2.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而人们不愿早婚。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这种两极分化现象的矛盾发展,客观上导致了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再高明,总不免会有私生子女出生。 3.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流动交往的频率攀升、范围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的自由、解放,道德和法律的直接约束力减弱。进而,引起了人们对自己的婚外性行为认识的模糊和分歧,婚外性关系及其生育私生子女的概率加大。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 4.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人,为了逃避法规约束而私自同居私生。典型的还有所谓的因此而“公开借种生子”,或“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私生”,甚至“单身生育”的现象出现。 私生现象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其危害性也是多方面的。为了妥善处理私生子女问题,同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主张对私生者的处理要与对私生子女的保护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既不损害私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有力地制止非婚生现象。所以笔者希望未来的立法,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奸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必须对此加以处罚。另一方面,我国未来的立法应该确立私生准正、认领、强制认领的法律制度以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学者们已多有论述,在此不作分析)。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定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私生,又称非婚生,是指男女双方之间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行为。私生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我国目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似乎准正与否无所谓了。甚至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私生子女准正,会变相鼓励私生。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完全应该确立私生准正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保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使我国亲属制度与国际接轨。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还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规定,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如果我国没有私生子女准正制度,势必使我国的部分非婚生子女在对外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涉外财产继承时只能取得少于婚生子女的应继承份额,在其他亲权方面也有差异。况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一体化,私人国际交往越来越多,涉外的非婚生子女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有胜于无,哪怕最简单的规定,都可为其提供保护。 2.可以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切实使非婚生子女得到完全平等的地位。无论我国法律怎样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平等,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的。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上也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利的。尽管事实上一些单位已在实行私生准正措施,但是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肯定能使这些措施名正言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也于法有据。 3.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本无直接监护权的情况下取得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资格。监护与抚养不同,法律规定不管非婚生子女是否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其生父母双方有抚养义务,但是监护可能只有单亲。在现实生活中,婚前同居的私生子女通常能够因其父母事后结为合法夫妻而自然取得法律规定的父母亲监护。通奸所生的子女则并不必然或直接因其父母事后结为合法夫妻取得法定监护,有些甚至因前婚配偶或前婚配偶的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多年而争养非婚生子女,产生监护纠纷。法定私生准正制度即可避免此类纠纷。 (三)未来我国立法解决私生准正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笔者希望在修改婚姻法时,不应简单从事,照搬国外的有关规定。对此问题,目前各界只有一种建议稿提到“子女受胎于父母结婚以前,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视为婚生子女”。显然,“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规定,不能解决“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前的”私生子女准正问题。笔者主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我国的私生准正法律制度。 1.在立法体例上,关于私生准正主要的基本法律条文应置于未来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父母子女关系”一章的“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节。对此,英国颁布了专门的“准正法”,绝大多数国家是放在民法典的亲属编。我国应采大多数国家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