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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信手拈来地援引法律条文,其实隔天就忘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在法庭上信手拈来地援引法律条文,其实隔天就忘了,随口就可以精确说出法律条文,甚至对于其他相关判例的事实基础与法律论证都张口就来,的确是法律从业者普遍能

在法庭上信手拈来地援引法律条文,其实隔天就忘了

有律师执照的律师,真的可以随时说出某个人违反了什么法,第几条?王瑞恩,新书《法律的第三种颜色》已上架

说说在美国所接触到的情况吧。

随口就可以精确说出法律条文,甚至对于其他相关判例的事实基础与法律论证都张口就来,的确是法律从业者普遍能够做到的,

但这样的信手拈来,靠的不是强行去“记住”所有的法律以及相关判例,而是靠事先做出预测:我的客户 / 对面的辩护律师 / 庭上的法官可能关心什么?在这一次接洽客户 / 与对方律师会晤 / 出席庭审或者听证时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举个自己的例子,今天我作为检方参加了一场听证,关于违反缓刑条件的,

按照缓刑要求,被告在服缓刑期间不能使用任何违禁药物(毒品),也不得饮酒,然而再一次随机抽样检测中,缓刑监督人发现被告血液中有可卡因成分,

被告律师提出质疑,要求检方提供该次检测的“所有检测报告、工作文件记录以及参与人员的信息”,并要求检方提供这类检测的原理说明,程序介绍以及使用到的仪器设备和试剂资料。

看到被告条件这么多,我就说了,可以啊,相关费用你们们承担就行,

被告律师说法律没有要求被告要承担调查成本,

我就直接说了,这位兄台,我们可否走前一步到法官面前说几句,然后问法官,“may we approach".

到了法官面前,我就直接说道,”明州刑事诉讼程序规则 9.05 条(Minnesota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9.05)规定,在向检方要求提供资料时,法院可以令被告承担合理的调查费用;9.05 条有两条例外,一是被告律师符合大明州律 611.216 的要求;二是被告缺乏承担调查成本的经济能力,这两条在此案中都不适用,理由如下……

接着,我又引了一个判例,Berge v. Commissioner of Public Safety, 说明法院的确有让被告完全承担检方调查取证费用的先例,

于是法官就点头了,对被告说说那你们付调查费用吧。

之所以能在法官面前甩出「报法条」的技能,绝对不是因为我「学过」或者当时就「背」住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及判例,实际上我是在听证前一天才知道还有这回事的,

完全是因为预测到了:今天的听证涉及到对毒品检测结果的异议,于是被告很可能要求检方提供信息,既然涉及要求检方提供资料的问题,那费用方面就可以争取一下,

因此,就临时报了个佛脚,上网(LexisNexis)搜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看两遍,看的眼熟了,第二天就可以马上甩出来用,

明天肯定就忘了。

客官,这篇文章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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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