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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修订:用法律重塑对善心的信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1
摘要:红十字会法修订:用法律重塑对善心的信心---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对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姚胜

红十字会法修订:用法律重塑对善心的信心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对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资料图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施行了23年的红十字会法难以完全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近日,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审议中,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关于红会的几个核心问题,比如红会与政府关系、红会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管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说清楚”。

红会与政府关系: 是上下级还是伙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说:“现在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地方红十字会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实际上又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红十字会有更多行政化的色彩,运行效率不高,而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一个郭美美事件就使中国红十字会遭遇困境,教训是深刻的。所以此次法律修改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回避,这些问题影响着红十字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是这次修订红十字会法的重要基础。”

刘政奎认为,应该明确红十字会独立法人资格的地位,明确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管理、监督和领导责任。同时,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的重要助手,又代表着政府履行国际义务,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应明确各级政府对于红十字会工作的支持、资助、政策保障和监督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在分组审议中也谈到了相关问题,她说:“长期以来,从各级政府角度讲,相当一部分是把红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是下属单位,对红会有支持也有很多干预,比如把红会当成人事安排和干部安排的一个单位、直接调拨红会的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从红会的角度讲,它的独立性不够,相当多的地方红会较多地依赖政府支持,缺乏锐气和勇气去主动开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公众对此也有较多诟病。”

方新认为,政府和红会应该是伙伴关系,红会作为政府的助手,协助政府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其他相关职责,政府则应该支持和监督红会的工作。她建议,应当在法律中更清晰地阐述政府与红会的关系。

法人资格:

是自动赋予还是申请登记

修订草案第10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有关红十字会法人资格的规定需要考虑:“红十字会是由中编办和地方各级编办批准的编制机构,如果让其到地方民政部门作为慈善组织登记,与红十字会的本身性质是相冲突的。另外,中国红十字会扮演的角色也是归在人民团体里面,是一个品牌和标志。如果只授予红十字会总会独立法人资格,省市县都要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各个地方肯定是参差不齐的,这部法律的完整性就会打折扣。”

郑功成主张,应当自动赋予各级红会法人资格。但他同时强调,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应该要申请,因为它们不是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编办设置的,确实是社会团体,从而应该有所区别。

经费使用:

钱要花得恰当和明白

红会经费使用问题是审议中重点讨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兴凯提出,法律应该明确红十字会组织及人员的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志愿者的培训、如何开展活动以及服务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及保险等,同时要求“红十字会的经费及财产不得用于与履行其职责无关的活动”。这样可以规范和限定红十字会经费、财产使用范围,减少社会对其用途的疑虑。同时,也便于社会对红十字会公开信息的依法监督。

姚胜委员建议,红十字会所有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都应该纳入审计范围,都应该在公开范围中。

捐赠信息公开同样受到高度关注。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认为,应该明确“定期”是多长时间。“到底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我认为至少一年一次,最好是半年一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认为,仅仅依靠红十字会的自觉性来实现捐赠款物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不够的,必须将全面公开捐赠使用情况纳入法律当中,并对公开捐赠方式与途径作出具体规定,如此才会有利于通过增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更好地呵护与激发公众的爱心捐赠热情。

内部治理:

新设监事会

强化法律责任

对红十字会内部的监督治理结构,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因此,需要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身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分组审议时当场表态,红十字会一定会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特别是加强公信力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认真研究落实建立监事会、实行第三方独立审计等要求。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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