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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衡量要素论纲,尧建云被谁废了(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1
摘要:基于控权的方面,主要考察法律是否对权力体系作了基本设计,,尤其是考察对权力体系是否作出了严密的规制。反过来说,就是那些在社会上拥有或参与权威性决策、管理、控制的机构、组织、政党、团体等,是否拥有法律

基于控权的方面,主要考察法律是否对权力体系作了基本设计,,尤其是考察对权力体系是否作出了严密的规制。反过来说,就是那些在社会上拥有或参与权威性决策、管理、控制的机构、组织、政党、团体等,是否拥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以及是否拥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的行使权力的程序等。从制度上对各种公共权力加以控制和制约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近代以来的思想史和制度史表明,由于每个个体发展自我、扩张个人利益的欲望和需求永无止境,这些具有强烈扩张倾向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纷争的长期存在和恶化,对每一个个体都构成了现实威胁,而他们之间彼此平等的身份又使得任何一方都不得也不应成为发生在他们当中的利益纷争的调处者。这样一来,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或团体便需要一种超然于每个个别的(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团体的)利益之外、凌驾于一般社会主体之上的权威力量,在依靠它界定和保障一般社会主体的利益归属和实现管道的同时,虚拟和假定它为代表和体现带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利益并伸张、维护和实现之,不仅可以对一切不守规则的行为予以指责、抨击和制裁,也对一切遵守规则的行为予以承认、支持和维护,维护它的造就和创生者——法——的尊严,实现法的宗旨与目的。另一方面,只要是公共权力,无论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私权利的能力,因此也就无法消除其实施不法行为、形成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所以,不论哪种公共权力主体,也不管它是自己执行或受托代行,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机制于其启动之际、运动之中或完成之后,以使职权和职责成为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对于一个领导人来说,政治责任首先是承认他的活动的公共范畴。这种责任性也就说明了政治的统治权力——即统治者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对于这个领导人来说,并不是一切都是可能的。因此,他应该关注自己的合法性;尽管他能够首先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然而这些决定和行动所体现的意志不能够仅仅是被他个人的冲动或是利益所引导。”③

公共权力不仅要及时对社会公众的权利请求作出积极反应,而且要把社会所公认的那些普适性价值放在首要地位。在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权利期待与实现社会的重大价值而享有在法定职权和程序范围内充分的行动自由的同时,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应像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肯定评价和认可,也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社会的监督。这是法治国家所应要求的。

就是说,任何公共权力都不应是桀骜不驯的野马,而应是在法治轨道上的卫士;不仅负有维护法、实现法的使命,而且也是法的创造物。伴随公共权力而来的是责任和义务,既不是特权,也不是私权;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必须考虑到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一举一动可能对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建立控权制度的目的是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由于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具有很强烈的扩张性。所以,对行政权的控制极为重要,往往构成控权制度的核心。

法治的观念要素

在观念方面,主要考察权利本位观念是否养成。权利本位通常是指在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上,个人对国家具有自由权、请求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国家有保障个人各项权利实现的义务;个人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也是权力的目的和界限,法律强制国家权力服从于和服务于个人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对个人行为应当作出权利推定而不是义务推定,等等。④权利本位观念是以个人权利的取得、保障和普遍实现为内容的法律观念。它萌芽于简单商品经济发展时期的古罗马,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上升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观念。它的典型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平等的权利观念在其客观化的法律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其引导下社会建立了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生活权利、人身权利为内容的权利体系,并派生出相应的义务体系。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再以身份的等级关系为基础,而是以平等的契约关系、协作关系为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群体法律认知的共识。其二,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普遍的观念模式,它引导着政府的职能活动的方向,公共权力以创造实现和保护人权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为根本行为取向。其三,在平等主体之间,义务的设定以相应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为前提,并以有利于义务人权利的相应体现为参考,拒绝无端扩大人们的义务而对人们权利的范围和取得、实现方式进行限缩。权利本位观念是一个社会造就法治政府和确保其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权利本位观念呼唤确立权利保障制度。健全的权利保障制度强调,国家公共权力在权利面前应更多地保障、更少地干预,对权利的干预应以确保权利人对权利的追求、实现和不妨害权利人追求与实现自己权利的自由为前提。保障“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⑤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在理性上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⑥法治对于权利的价值就表现为以法束缚权力以防其对权利的干涉和限制。保障自由地追求和实现权利的法律才是符合人类理性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