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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衡量要素论纲(2),还株格格第三部(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1
摘要:和谐首先表现为一种和平胸怀,也意味着共识的形成,还以友爱为前提。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份子而存在,个人的生存安全、物质利益、精神生活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应该是相爱的,应所恶勿施,所欲与

和谐首先表现为一种和平胸怀,也意味着共识的形成,还以友爱为前提。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份子而存在,个人的生存安全、物质利益、精神生活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应该是相爱的,应所恶勿施,所欲与之。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当权者和黎民百姓、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区别。所施与勿施的主体是当权者、领导者和管理者,他们应该施德于民,施教于民,施政于民,施富于民。庶民之间也应该树立和实施所施与勿施的思想,人人都应该施恩惠于他人,这就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爱与社会的和谐。只要能够以己之心推度他人之心,成己成物,己立立人,己达达人,成人之美,不把自己所厌恶的、不愿意承受的事情,强加于别人;同时,把合乎人性需求的、自己所向往的事物施之于他人,如此,人与人的关系,以至整个国家和社会就能处于和谐之中,人的善的本性就会能够得到发扬。否则,人的邪恶方面就会滋长、彰现、漫延、泛滥,瓦解安宁和稳定,国家将不成其国家,社会也将不成其为社会。

发展强调,由于社会进步的客观规律使然,随着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国家、社会、组织所致力的目标也会朝着有利的、进步的方向发生改变。此时,一些现存的社会行为准则就必须随之作出相应的修改。因此,作为权威的行为准则的法,必须具有必要的宽容,就是说,当少数行为人的行为对国家或组织的长远目标或基本价值不构成威胁,不妨碍国家或组织的根本目标和价值的实现之时,对个别规范的偏离就是微观的、少许的而非重大的、根本的,这种情形就完全可以加以容忍。

在当代中国,蓬勃发展的经济生活和崇尚和谐的社会生活以及追求稳定的政治生活,都决定了当下所追寻的法治有其特殊性,但对独立、自由的追求,对宽容、和谐的体认,对生存、发展的关注,对个体、弱者的保障,对互惠、正义的共识,无一不是其精神诉求的应有内容。简约地讲,就是和(和而不同)、统(天下归一)、公(公共利益优先)、济(扶危济困)等方面。当代中国特色法治的精神诉求其实是多元要素指向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含摄着如下层面:

在价值指向上,中国特色法治精神是多元要素指向的统一重点,包括:确保生存优先的精神;鼓励主体进取的精神;谋求社会公平的精神;增进普遍福利的精神;张扬公共道德的精神;传播情感伦理的精神;表达人民意志的精神;保障改革开放的精神;追求中道和谐的精神;倡导科学发展的精神。

在核心内核上,中国特色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核的焦点可以梳理为:自由理念;理性秩序;互惠共存;民主参与;平等意识;独立操守;控权思维;宪政指向;人权目的;博爱情怀。

依据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具体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并考虑到国际交往关系的良好态势,谋求将法治的精神元素贯串于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不仅意义重大,而且方向明确、路径清楚。这就是:执政理念与学理思索统一,法治目标坚定不移维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并行,法治信念真正得以确立;国际惯行与国内实际交融,法治经验借鉴必须积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结合,法治理想呼吁合乎正义;人民主权与执政为民一致,法治国家强调公民福祉;公平正义与司法独立并举,法治社会必须控制权力。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精神。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无非是人类借法律规则对自己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但从精神层面看,法治却是一个国家、民族和公民个人对法律规则的依赖所形成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的坚定信念。”⑧如果不能将法治的精神元素融入法治国家建设事业进程之中,法治就极可能止步于一种表面化的说辞,难以转化为一种各种社会主体普遍的精神需要和内心自觉。

注释

①李步云:《走向法治》,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页。

②张文显等:《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6~194页;徐显明等:《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4~222页。

③[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49页。

④徐显明等:《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98页。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64页。

⑦[美]汉斯·托奇:《司法和犯罪心理学》,周嘉桂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48页。

⑧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129页。


Measures of the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 Daojun

Abstract:At present,there is still some ambiguity in terms of understanding rule of law and therule of law countries; and concerning the practical paths which can be taken toreach the state of rule of law, there are also some vague or distortedcognition and practic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it in order tocorrect the basics. The rule of law comprises the form, control right,conceptual, cognitive and spiritual aspects, which respectively investigatewhether the legal system is sound, whether the law strictly regulates the powersystem, whether the rights-based concept has been developed, whether "goodgovernance" and "supremacy of law" is elevated to be theinternal driving force for the social citizens to abide by the law, and theexisting conditions about the spiritual elements in the rule of law system.Investigation and review of the benchmark measures of the rule of law helps toclarify the source and basis of the rule of law, ensure that the rightdire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ill not be chang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law-based country will not stop halfway.

Keywords: rule of law, measures, form, control right, concept

【作者简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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