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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1
摘要:波斯纳(RichardPosner)大学时主修英文,而后就读于哈佛法学院,表现优异,是《哈佛法律评论》的主编。法学院第一名毕业后,先到斯坦福大学任教,因缘际会接触经济学,惊艳于经济分析,因此,转往芝加哥大学这个经

   波斯纳(RichardPosner)大学时主修英文,而后就读于哈佛法学院,表现优异,是《哈佛法律评论》的主编。法学院第一名毕业后,先到斯坦福大学任教,因缘际会接触经济学,惊艳于经济分析,因此,转往芝加哥大学这个经济学重镇,担任法学院讲座教授,边教边学经济分析,也认识了贝克(G.Becker)和史蒂格勒(G.Stigler)等诺贝尔奖级经济学家。天资聪慧加上努力过人,他很快就掌握经济分析的精髓,而后回过头来,重新检验他所熟悉、有高贵悠久传统的法学。后出任联邦第七区域法院法官,著作等身,是公认的法学界权威。

   他在1981年把多篇论文集结成一书,名为《正义的经济分析》(TheEconomicsofJustice)。第六、七这两章的章名,提纲挈领地揭示了他的方法论:第六章是“论初民社会”(ATheoryofPrimitiveSociety),第七章是“初民社会法律的经济学理论”(TheEconomicTheoryofPrimitiveLaw)。对于原始初民社会,他先提出一个整体性的架构;而后,再根据这种体会(理论),进一步探讨当时的法律。也就是,先有理论,再分析法律。〔3〕

   抽象来看,对于原始社会的各种人类学材料,波氏能提出理论架构,正表示他依恃了另一个层次更高的理论。也就是,对于人类行为,他的理论能一以贯之:既可以分析当代社会的现象∕法律,也可以分析初民社会的现象∕法律。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社会现象的样貌容或不同,本质上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掌握了人类行为的特质,等于是掌握了解读法律的一把万能钥匙。

   以图形表示,波氏的方法论可以利用图1来呈现。第一步,先对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能有理论架构来解释。第二步,基于这个解释大环境的一般性理论,再进一步分析社会的局部,也就是法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基于经济分析,对人类行为有一般性的解读; 然后,再根据这种分析架构,探讨人类行为的局部——法律现象。

  

  

熊秉元: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

  

   波氏理论的脉络一清二楚;而且,根据这种结构,可以探究其他的问题。由此也可见,好的理论至少有两点特色:(1)观念上简单明确,对现实社会有解释力,甚至可以跨越时空;(2)以简驭繁,应用范围广。而且,对于法学而言,波斯纳的理论有很重要的启示:一方面,有了理论,可以帮助回答“为什么”;学子除了知其然(法律条文)之外,还可以知其所以然。而且,毋庸外而求之于专家学者,自己就可以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另一方面,理论的作用,是对于社会现象,能提出合于因果关系的解释。波氏的理论,能解释原始部落的律法,显然,他的理论不会受限于部门之别。原始社会有律法,而没有部门法;这也正意味着,部门法的分门别类,是一种人为的框架。好的理论能透视各个领域,捕捉彼此的共同性。

  

   四、让证据说话

   社科法学的学习成本较低,付出起始成本之后,能一以贯之;教义法学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容易捉襟见肘,词穷无语。两者之间,类似“原理”(principles)和“操作手册”(manual)之分。

   借着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可以反映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差别。在多所高校演讲时,我会请问在座的听众:“果子落入邻人土地,属于果树主人所有,还是属于邻人所有?”屡试不爽,几乎绝大多数的人都(透过举手)表示:应该属于主人所有。在西安一所著名高校里,在场约有三百位听众,包括多位法学院教授;结果,“全部”举手支持主人所有,除了一位坐在第一排、读本科一年级的小女生!教义法学的逻辑直截了当: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虽然落入邻地,还是应该属于果树主人所有。然而,让证据来说话,这种情形虽然很少见,但是在罗马法和德国民法里明确规定:果子落入邻地,属于邻人所有!

   由社科法学的角度着眼,理由其实很简单:如果属于主人所有,主人要进入邻人土地,侵犯隐私;如果迟迟不拣,造成邻人困扰;如果彼此都种同样果树,(司法体系)辨认困难;当果树延伸接近邻地时,主人没有意愿修剪枝桠。相反的,如果属于邻人所有,没有侵犯隐私的问题,不会有应用管理的问题,不会把司法体系卷入;果树主人会主动修剪枝桠,防患于未然!因此,对于这个简单的问题,教义法学会直接诉诸“自然孳息”这个原则。相形之下,社科法学清楚地意识到: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这是一种价值;但是,“落入邻地”带进了新的因素。在天平的两边,“自然孳息”要和其他的价值权衡比较;如何取舍,自然是着眼于长远——当时间拉长,哪一种做法(法律规定),可以带来较好的“结果”?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的对照,一目了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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