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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每年消亡企业百万家 仅两三千家进入破产程序(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王新欣教授建议,鉴于清理“僵尸企业”主要是司法程序,因此,为确保清理“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力量必须充分配置。实践证明,在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并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是一种非常有

  王新欣教授建议,鉴于清理“僵尸企业”主要是司法程序,因此,为确保清理“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力量必须充分配置。实践证明,在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并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深圳市中院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开展得最成功,与采取这种模式有着密切关系。设置专业破产审判机构是美国等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中国设置专业破产法庭,可以提高法官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有助于建立适当的破产案件法官绩效评价制度,可以通过建立起专业审判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水平。

  虽然法院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的协同配合仍然很重要。尹正友律师建议,应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界限,将行政权力的介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发挥地方政府对破产法实施的促进作用,减少其不利影响。如江苏省常熟市法院对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破产案件,在进入程序前,由政府各部门和法院组成协调小组,对职工安置、资金垫付、土地处置、税收减免等工作进行协商安排,协调小组由主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在法律问题上充分尊重法院的意见,为破产案件的受理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