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败诉率也是衡量政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参考系数之一,梅春来认为,行政案件败诉率维持在10%到12%之间最为平衡,败诉率越高说明行政机关做出越多不合法行为,过高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法不依,败诉率过低则说明司法过于保守,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 ■焦点 行政复议自我纠错功能凸显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规定,如果复议机关作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引起诉讼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做出机关为共同被告。 “市政府无论如何都要当被告,我们成了第一道‘防洪堤’,这就倒逼政府不断推进自身法治化建设。”袁中毅说,行政复议以前维持的多,现在倒逼其增长。 数据显示,201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693宗,其中维持1361宗,占80.4%,撤销和确认违法152宗,占9%,行政复议综合纠正率达18%。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比率上升到16.6%,终止占13.5%,综合纠正率上升到30.1%。 同时,2015年经复议被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110宗,占全年复议案件量的6.5%,大量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有效解决,行政复议自我纠错功能体现出来。 新修订法还进一步推动政府内部加强自身监督,深圳制定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报告办法》,对行政案件判决书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如涉及到行政机关的问题,监察机关还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袁中毅坦言,以前行政机关收到判决书,往往都把它们“眯”起来,不愿意对外公布。“要让它们从藏在抽屉里变成曝在阳光下,让行政机关增加压力,让它对败诉案件不能漠然。”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为民还提出,应建立行政诉讼案卷制度,做到系统性可查以及梳理。 行政机关应加强“庭上功夫” 政府在应诉方面还有哪些不足?法官和律师认为,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庭上功夫”,即调查取证能力及应诉能力。 “以往行政机关往往把开庭当做走过场。”曾经担任当过检察官的袁中毅在处理行政审判案件时深有感触,在他看来,行政机关在应诉时要短时间内把自己所处的专业领域知识讲清楚,能够迅速将法官带入应诉行政机关的工作状态。 “实际上这对原告律师很有杀伤力,能让法官进行角色转换,切换到原告的工作中,但是我们碰到这样的对手并不多。”梅春来说,庭审现场往往是另一番景象:原被告双方表述语境不同,原告所述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被告听不懂,法庭控辩变成“自说自话”,庭审陷入口角化争论。 有些行政机关倾向于聘请专业律师,但陈亮认为,律师往往只研究个案案例,对于原被告双方聚焦的某项制度变革不完全掌握,在法庭上讲不清楚,在庭后补充原告又不愿意,所以一名律师加上一名行政机关人员的组合更为恰当,同时,行政机关人员应诉也应更加主动。 袁中毅认为,深圳的改革探索将对行政机关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行政机关要更加注重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学会有效指出原告证据的漏洞,增强法庭控辩能力。(记者 戴晓晓 通讯员 王东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