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检察官给未成年当事人做心理辅导 用“心”挽救失足少年 在办案中,西乡塘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一直注重心理辅导。 16岁的刘某是湖北省孝感市人,他与南宁市15岁的小陆在网上认识,一网钟情,谈起了网恋。去年夏天,刘某到南宁投奔爱情。因为两人没有什么经济来源,难于维持日常开销,刘某便心生偷盗的歪主意。 去年9月7日,刘某从小陆那里得知某学校的办公室锁坏了,便趁夜深人静时钻进学校办公室将一台价值2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偷走。尝到“甜头”后,刘某在邪路上不能自拔。9月11日,他敲诈一名陌生人,夺走一辆价值2000多元的电动车。几天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 西乡塘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李海曼第一次提审刘某时,发现刘某非常自闭,通过仔细观察,李海曼还发现其脖子上有淤青。经慢慢开导,刘某道出了实情,原来他被同宿舍在押人员欺负了。李海曼立刻将情况向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驻看守所检察官马上为刘某调换了宿舍。 第二次去提审刘某的时候,刘某的气色比原来好多了,李海曼与他谈心时,他不再沉默寡言,愿意和检察官交心了。刘某的父亲得知儿子犯罪后连夜赶到南宁,并在检察官的建议下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由于刘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从轻发落,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目前刘某已刑满释放回到湖北继续上学。 把牢羁押必要性审查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于今年1月出台,所谓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西乡塘区检察院未检科率先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使用这条新规。 去年10月7日晚,张某等9名青少年意气用事,抢了他人一辆价值2000多元的电动车。9名嫌疑人被捕后,西乡塘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唐国锋从看守所了解到,张某在羁押期间表现不错,认罪态度良好,且由于张某年仅14周岁,在该案中只起从犯的作用,还有挽救的余地。 唐国锋便积极与张某的家长沟通,让张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宽处理,重回校园。张父听从唐国锋的建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诚恳代儿子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今年2月底,西乡塘区检察院未检科综合考量张某的各项表现良好,遂变更对其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目前,张父已将张某转到一所新学校继续读书。张某也珍惜机会,在新学校努力学习,改掉了以前的不少不良习惯。 立案监督维护正义 西乡塘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时刻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全力为被害人讨回公道。 “检察官同志,我女儿被人当众脱光衣服侮辱了,那个坏人仍逍遥法外,请帮我们讨回公道!”去年年初,一位中年妇女走进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接待室激动地说道,她身后还站着学生模样、清秀瘦小、留着短发的被害人小黄。 小黄的母亲告诉检察官,黄某平时活泼开朗,发生这件事情后,不敢去学校了,变得消极厌世,不愿意与人接触相处。接访的检察官耐心开导,小黄才慢慢将事情的经过吐露出来。 2014年9月18日19时30分许,15岁的小黄在学校教室里自习。突然教室后门冲进一名陌生男子,二话不说便抓住她的头发,脚踢其小腹,将她拉出教室。之后,该男子要求小黄跪下,一边踢打,一边质问小黄为何跟同学谢某关系暧昧。原来这名19岁的男子是谢某的男朋友宁某,宁某在谢某的手机里无意中发现谢某与小黄的聊天内容,觉得十分暧昧,于是恼羞成怒来找小黄问个究竟。小黄告诉宁某,她和谢某是同学关系,也是好闺蜜。没想到宁某不但不听,仍继续踢打小黄,并威胁小黄脱光衣服示众…… 当晚小黄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于案发次日对宁某作出了行政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刑事立案侦查。 小黄的父母认为宁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于是向西乡塘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追究宁某的刑事责任。西乡塘区检察院未检科自从接到当事人情况反映后,积极组织展开调查、取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宁某的行为涉嫌强制侮辱妇女罪,已严重影响了小黄的身心健康,给小黄的心灵带来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主观恶性较大。去年4月,在西乡塘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机关以宁某涉嫌强制侮辱妇女立案侦查,并将宁某抓捕归案。 注: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 作者:廖梦若 郭颖 编辑:赵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