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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解药”:法制教育与司法建设双管齐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在洪明看来,我国法制教育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从教育方式讲,法制教育非常枯燥,几乎变成了政治学科中的一个部分,一项考试任务。对于青少年来讲,法制教育的吸引力不够,感觉学它除了应付考试,没有什么用。 二

  在洪明看来,我国法制教育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从教育方式讲,法制教育非常枯燥,几乎变成了政治学科中的一个部分,一项考试任务。对于青少年来讲,法制教育的吸引力不够,感觉学它除了应付考试,没有什么用。

  二是从教育目的来讲,要从青少年内心的困惑疑和问题入手,结合青少年的实际需要和心理开展法制教育。

  三是从受教育对象而言,应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部分地区或部分学校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因为,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主要发生在一些薄弱学校、薄弱地区或监管难度比较大的地区。

  因此,各地区、各学校的法制教育并不是统一的,可以在一些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较多和城乡结合部的学校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

  预防与惩治并重 还需完善司法

  “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佟丽华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东主张对未成年人的处理要该宽则宽,该严则严。马东表示,刑罚的运用也是教育手段的一种,不能一味纵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矫治比较难的未成年人,有必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来教育。

  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法制处处长胡祥告诉未来网记者:“法制教育不能完全靠学校,校园暴力也不完全是法制教育的缺失,还涉及社会文化环境、不良行为矫治等 。解决校园暴力,需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一方面,就预防而言,首先,要让学生知道校规等行为准则,树立规制意识,了解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是犯罪;其次,针对学生缺乏尊重生命的情况,把生命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加入到法制教育中。再次,借助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规范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综合教育途径;同时,校园暴力与校园周边环境也密不可分的有关系,相关部门在发现校园暴力的苗头时,应及时处理,加大力度整治校园内和周边环境,并肃清网络、影视和游戏中暴力文化的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事后的惩治也是有必要的,要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如利用替代性处罚措施,防止一些未成年人因年少无知犯罪后越陷越深,成为惯犯,预防其再犯罪。

  对于有人首次犯罪后不到14岁,再次犯罪仍然不到14岁的情况,或者犯了性质比较恶劣的刑事案件,业内人士建议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出于恶意,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解决校园暴力的关键不是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在免除刑事处罚和刑罚之间要有一种过渡性办法,不能因为年龄不到,就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任何责任。法律应对这样的孩子进行行为矫治,否则,这样的孩子成年后犯罪的风险更大。”胡祥如是说。

  当前,对于违法犯罪却没有达到因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我国的做法是送他们到工读学校。

  然而,工读学校的效果不理想。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后,工读学校由公安强制实施改为由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读。

  要把一个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进工读学校,必须经过父母、孩子和学校三方同意,可是,没有多少家长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进工读学校,除非他们认为自己真的管不了这个孩子了。

  对此,佟丽华希望为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杨新娥建议,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体系;让社工走进学校,开展帮扶教育;建立一支专业的少年警察队伍。

  姚建龙则主张废除收容教养制度,用工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并对工读教育进行司法化、强制化和教育化,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将工读学校从“小少管所”模式纠正过来,变成教育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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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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