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会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洁芳 经办律师: 吴年发 二〇 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