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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两股东攻防战不亚“宝万之争” 战火蔓延至法院(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康达尔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就公司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之事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公司延期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

康达尔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就公司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之事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公司延期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据其披露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显示:“公司在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而康达尔给出的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则是“由为京基集团在有关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之嫌疑,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上述涉嫌违规问题作出明确结论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能够更好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正当理由”。

那么,康达尔是否能以此为由推迟股东大会的召开呢?

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京基集团有股东表决权,表明了其股权的合法性。因此,上市公司再以股东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为由,推迟召开股东大会,缺乏正当理由。”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法院于6月17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过,有消息称,康达尔对深圳市福田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同,准备进行上诉。

杨兆全表示:“根据相关规则,股东大会要在会计年度半年内召开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确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违反的。否则,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比如认定董事会成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京基集团再提临时议案

自从深圳市福田法院对京基集团的股东权益做出有力的判决之后,京基集团便积极的开始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例如提交临时提案。

2016年6月20日,康达尔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17日收到股东京基集团向公司发来的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21项临时提案。

京基集团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为,请求在股东大会上罢免公司现任的全体董事和监事并重新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同时要求公司撤销《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并撤回相关案件起诉。

虽然上述临时提案被康达尔董事会拒绝。但京基集团于7月1日再次以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提请公司董事会组织召集召开康达尔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请的18项议案。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京基集团第二次提请的临时议案包括有:《关于要求公司终止履行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就康达尔山海上园二、三、四期工程以及康达尔沙井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所签署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的议案》;罢免7位董事、4位独立董事、3位监事和提议重新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议案。 (记者 矫 月)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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