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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价值转向 权属确认等(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7
摘要:离婚后的恢复性扶养制度,旨在矫正因离婚带给另一方生活陷入贫困的不公平,立法者在提供离婚后扶养的经济缓冲期之后,设定扶养的合理法定事由或限制条件,以限制对前配偶的终生扶养义务,鼓励前配偶尽快走向自立生

  离婚后的“恢复性扶养制度”,旨在矫正因离婚带给另一方生活陷入贫困的不公平,立法者在提供离婚后扶养的经济缓冲期之后,设定扶养的合理法定事由或限制条件,以限制对前配偶的终生扶养义务,鼓励前配偶尽快走向自立生活。我国“经济帮助”制度只有贫困交加之“苦”,没有生活幸福之“甜”,忽视了离婚前后,过渡性制度安排的人文关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不仅应解决当事人离婚时的生活困难,而且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取向有利于促进经济自立方向的立法理念转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质而言,旨在维护婚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干扰婚姻关系而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各国均是一个跨越道德与法律两个领域、罪与非罪难以定性、无辜与有责界限模糊的中间地带。在这一领域,法律所能做的事情,是可以考虑在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方面如何突破。

  综上,夫妻离婚的矫正补偿制度(或称离婚救济制度)的机制安排,立法设计初衷饱含了对因离婚导致利益失衡的弱势一方的伦理关切,但实践之中却差强人意,相关的条款适用率偏低,近乎沦为法律文本的“稻草人条款”。家务贡献补偿的变革,应向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恢复性矫正补偿机制靠拢,经济帮助规则可以考虑以离婚后适度的扶养义务机制替代,维护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恐怕目前更多是一个宣示婚姻道德的宣示性条款。当现代民法已经进入一个根据社会的经济地位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之际,夫妻离婚的矫正补偿制度必将成为夫妻财产制度追求分配正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精神特质是什么?这在根本上取决于立法者将塑造怎样的家庭伦理,从而彰显中华民族对于家庭婚姻关系的伦理关怀。

  夫妻财产制的认知,表象是民法的共同共有原理,实质蕴含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契约期许。离婚之际,司法者要面对的考量不仅是司法中的男女平等的对等正义,还包括国家作为公权对于婚姻命运共同体的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关爱。作为存在最大信赖的相互扶助的伦理人假定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而言,就共同财产的权属确认环节,多数家庭并不希望进行一场类似逐利商人一般的婚姻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锱铢必较或契约划定安排,更不希望出现司法过程中对于婚前财产“孳息、自然增值”归属的耗费司法成本的法理博弈,芸芸众生的普通百姓更期待的是一个界限清晰的、假定可以携手白头的、婚后财产推定共有的模式。就共同财产的分割环节而言,最重要的考虑是将婚姻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而非仅仅是一个劳动共同体,在均等分割的前提下,基于男女分工差异、子女抚养进行公平的考量。就夫妻财产的离婚矫正补偿而言,应体现对于家务特殊贡献者、经济贫困者、忠实义务的受害者的矫正补偿。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更要强调民法典中人文关怀的最高层面,就是婚姻家庭法中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制设计中的关怀,如果我们认可“财产权是创造人类幸福的工具”的论断,那么从功利主义哲学出发,实现婚姻家庭共同体成员的财富确认、财产分割公允与特定情形的矫正补偿的制度变革,是权衡伦理关系成员幸福感与评价每一个夫妻财产制度成败的尺度。如果说,“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良心,民法反映一个国家的智慧” ,那么,婚姻家庭法折射的是一个国家的伦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