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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状况与前景(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7
摘要:(一)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主体适格关系到具体的改革是否正当,是否有序的间题"tl8司法改革并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而是全体国民的事,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需要调动全

(一)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主体适格关系到具体的改革是否正当,是否有序的间题"tl8司法改革并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而是全体国民的事,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需要调动全体民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挥创造力,民间机构正是一股潜在的重要力量"司法改革领导机构在制定司法改革措施的时候需要收集调查情况,征询专家学者的建议,征求其他部门乃至民众的意见"征集学者和其他部门的意见比较容易操作,征集其他法律人和民众的建议就比较困难"很多人对司法改革不是没有建议,而是缺乏表达的机会,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尽管也可以通过网络和其他的媒体途径征集民众的意见,但是这种单个的、间接的沟通未免太薄弱,而召开研讨小组、起草法律草案更不是单个的民众的力量能够做成的"因此,民众需要成立民间机构,集中其意见,作为一个整体向政府传达民意"(二)司法改革应当依法进行司法改革不能以破坏法律权威为代价"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就是要努力将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纳人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制度变革实现依法治国,其标志之一就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关系调整中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任何国家权力及其机构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司法及其改革,其本质只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其前提是需要法制来支持,离开法制也就无所谓法治,更无所谓司法"否则,它就破坏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及法制的所谓钢性"因此,即使是司法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也应当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私自出台违背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否则就将动摇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这一法治国家的基石,违背我们推行司法改革是为建构法治秩序的初衷"(三)司法改革应当整体推进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仅是涉及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的系统改革"走自上而下的整体推进的改革之路.将对司法改革产生深远意义"[l.8为了保证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司法机构之外设立了相应的司法改革机构,如英国设在议会的法律委员会,日本设在内阁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澳大利亚设立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已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本人认为中央政法委员会是党中央专门负责主管政法工作的部门"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要求党政分离、司法独立,而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持司法改革就混淆了党政的界限,又回到了党政不分的局面"而且,因为它毕竟不是立法主体,缺乏将司法改革计划制度化的正当性"因此,中央政法委不适宜成为司法改革的机关"为了保障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的权威性与运作的有效性、便利性,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该委员会宜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领导"同时,还应当对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成、任务、工作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四)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我国现行的基本政治体制框架内,要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必须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效应"[1.〕就目前我国政治体制的结构来看,以解决法律纠纷为核心的国家权力是以各级人大的独立决定权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政决定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表现出来的"由于人大是代表机关,因此,人大所掌握的解决法律纠纷的国家权力是代表民意的,高于其他性质的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获得了体制内处理法律纠纷的最终权力"如果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首先应当解决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处理法律纠纷的国家权力问题"这个间题不解决,司法改革缺少理论源头"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解决这一间题的关键"宪法审判制度是公正的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审判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应当允许一切普通司法制度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都应当在宪法审判制度中找到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现代司法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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