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及资本性投资计划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于利用短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 《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其中, 《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结论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6月 28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龚嘉驰 王荣菁 2016 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