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房产税之所以难出台,实际上有一个问题始终绕不过去,就是过高的房价或者说过高的地价,现在经营性土地出让都是挂牌来完成的,这是完全市场化的价格,一个理性的开发商拿地肯定考虑将来购房者能够接受什么样的价格,”尹飞认为:因此,不能否认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房产税在内,所以这种情况下再去征收房产税就不公平。 尹飞表示,对于已经期限届满的房产,建议可以一步到位,这样就可以把到底续期续多久这些问题解决掉。而且按照那个思路考虑,对于所谓的小产权房,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 房屋是很多中国百姓的最大财富,很多人家用大部分积蓄购买房产。不管什么模式,都应当保证房屋所有人对土地享有长期稳定的使用权。 立法争议 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但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使用土地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而且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所以,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就成为无法绕开的法律问题。 起草《物权法》时,并不是没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可能带来的法律上的问题。 多位参与过《物权法》起草论证工作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当时关于要不要收费、怎么收费的问题就曾引起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后来最终的立法回避了这个问题。但能将“自动续期”写入《物权法》已是实属不易。 记者从一位曾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的法工委人士处了解到,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讨论就很多。 比如,如果每个住户都需申请续期的话,成本比较高、可操作性也不高;续期应当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和期限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到时再由国家另行规定,而续期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和提高建筑水平,避免申请续期带来的矛盾等。 正是基于这些法律建议,最终才确定将这一条款的表述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 温州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使得《物权法》留下的“法律上的漏洞”提前显现,这一法律问题也到了不得不说清楚的时候。 实际上,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非首例。青岛、深圳都已经出现过类似情况。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在2004年4月就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称,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对于补交地价的标准,该《规定》作出明确说明:在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标准由深圳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然而,根据《立法法》第80条和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如果地方政府要求百姓补交出让金,这显然已经减损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自然人的义务。因此,理所应当由更上位的法律规范来完成,而绝不应该依靠某个地方规章自行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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