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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摘要:我认为这些法官的看法有合理因素。法院院长是外行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院长应该成为法院的行政、后勤事务负责人,不应该审理案件或干预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不应该出席审判委员会。法官职务应该实行终身制,工资应

我认为这些法官的看法有合理因素。法院院长是外行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院长应该成为法院的行政、后勤事务负责人,不应该审理案件或干预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不应该出席审判委员会。法官职务应该实行终身制,工资应当成为法官的唯一职务收入。法官的地位应当平等,同一法院法官的工资除了适度的工龄工资外也应当均等。任命法官的提名权应该由行政首脑而非法院院长行使,因为法院院长应该成为法官职务活动的保姆,保姆掌握任命法官的提名权逻辑上不通,也会增加院长干预审判独立的能力。审判委员会应该另由首席法官(可以轮换)召集、主持,只能议决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议决事实认定问题。

由此可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有多么重要!

审判公开、当庭判决也是审判独立的最终保障

关于我国目前严重存在审判不公的原因,法学界有两种貌似相反实则相互补充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主要是由于审判不独立,容易受到外来干扰;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要是由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力。法学界的这两种观点只是改革重点之争,可能并没有人认为两者是直接对立的。但在法学界以外的人则可能认为两者是直接对立的。我过去就曾听到当事人和检察官说:法官说审判不独立,不独立还经常滥用权力,如果让他们独立了,那还不无法无天?

其实这种说法是建立在对审判独立的误解基础上。所谓审判独立,就是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公开的、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的诉讼程序,使法官依据通过诉讼程序所了解的、自己内心确信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适用法律当然要求法官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做出裁判;因此审判独立要求排除任何法庭当庭质证所采信的证据以外的“证据”与对法官良心自由的干扰,包括排除权力、暴力、关系网、贿赂与过度舆论压力的干扰。这正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为审判活动制定详细而严格的诉讼与审判程序的原因。

为了保障审判独立,一方面要通过增强法官的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利害关系回避、审判公开、新闻自由与弹劾来监督法官不受人情与贿赂的干扰。

我国宪法和法律早就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惜未落实。“决定”重申了公开审判原则,并提出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要求,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强调当庭判决。除非合议庭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重大争议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先当庭认定事实外,原则上应该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当庭判决,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该当庭判决。只有当庭判决,才能发挥公开审判对法官滥用权力的监督作用,也不给对裁判的非法干预以时间。公开审判、当庭判决既有监督法官不使其滥用权力的功能,也有帮助法官摆脱非法干预的功能。为什么体育裁判受到的责难远没有中国法官受到的责难多,并不是因为体育裁判受到过更严格的培训或具有更高尚的道德,而是因为体育比赛裁判过程的高度公开性和当场判决胜负。

公开审判和自由报道不可避免地带来对审判独立的舆论压力问题。适度的舆论压力是监督法官正确使用裁判权力所必要的,也是法官能够承受的。如果特定案件存在过度的舆论压力可能妨碍判决公正,可以休庭等待舆论冷却后重新开庭审理。

任何试图用某个公权力机构的监督来取代舆论压力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除了法官无法不予理睬从而损害审判独立外,也因为国家机构相互间的监督是可以蜕变为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防止这种蜕变最终还是需要虽然相对软弱但是却无处不在的公民的监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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