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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渐进中积累量变(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摘要:第二,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司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工具,任何社会都需要一个良性运作的司法机制。现在司法解决纠纷的机制运作不畅,无法公正、公平、公信、权威、终局地解决纠纷,因此导致一切纠纷最后都可能涌到党

  第二,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司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工具,任何社会都需要一个良性运作的司法机制。现在司法解决纠纷的机制运作不畅,无法公正、公平、公信、权威、终局地解决纠纷,因此导致一切纠纷最后都可能涌到党委和政府那里,使其承担难以承受的压力。倘若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它公正、公平、权威,为民众所信任,能够彻底解决纠纷,这不是为社会和谐做贡献吗?不是为国分忧解难吗?要使司法良性运作,就必须赋予它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因为这是司法发挥功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把司法的问题和政治的问题区分开来,让司法和政治各有所属。在司法改革领域,采取从法律技术领域来推进的策略,把它看成是一个社会治理技术方面的问题。怎样才能够使得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判决怎样才可能既公正又权威?围绕这样的目标,在法律技术上要做何种改进?

  例如,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长期没有进展,一个主要原因是被误认为“政治”问题,似乎否定这一制度就否定“党组”,但该制度实为司法职权配置的技术问题。对于审判委员会,我提出两阶段的改革方案:长远而言要废除,法官独立裁判,因为直接原则是审判的基本要求;倘若近期不能废除,我主张把审委会制度改造成一个顾问性的制度,提供意见,但仍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作出决策。

  又如,强调“调解优先”源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稳”的政治任务,但法院重视调解并不一定要“调解优先”,更无需对调解率作硬性要求,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重视调解没有错,但法院对调解的过度重视,调解优先就会带来很多问题。我提出的方案是,区分法院内外的调解。法院外调解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但法院的职责是审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而且调、判必须分离。如果法官参与调解,审判时很容易不中立。进而,以此促进民间调解的兴起。法院调解有需求,谁来调?可以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机构,因此应该大力发展民间调解。

  再如,规范律师执业、加强律师监管的目的是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无需发动政治化的整风运动,更不应矫枉过正地要求律师“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只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因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而被视为改革“禁区”的问题转化成司法治理的技术问题,司法改革遭遇的困难和阻力将得以有效化解。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正是转型中国的司法从“无奈”现实迈向现代司法图景的重要策略与途径。

  小平同志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三个有利于”。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按照小平同志的话来办?只要有利于促进民众接近司法和正义,只要有利于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只要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换言之,凡是“好”的司法制度,就可以是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而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也应当是“好”的司法制度。倘若受到干预,法院不可能实现公正。公平和正义比太阳的光辉更重要,为了实现公正,应当规定,法官裁判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预。这才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阻碍公平正义实现的制度,决不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减少干预从法院内部做起

  第三个策略,从内部入手,从自身入手,尤其是从法院自身做起。

  法院和法官经常抱怨受到很多干预,很难,很累,压力很大。领导压力更大,因为需要协调各种关系。如果有一个良性运作的司法制度,法官和院长就不会这么难这么累。但法院和法官抱怨受到干预时,有没有想过干预何来?应当说,绝大多数干预来自法院系统内部:院庭长和上级法院。因此,法院内部应首先实现相对的独立,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领导不干预法官办案。如果能做到这两点,“司法受到干预”的情况将减少八成。地方党政对法官的干预,通常也是借助法院领导来实现的。每一个机构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天下就太平了。

  法院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可以解决公正、监督、公信力、权威等很多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根本性变化。现在,司法公开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压力,这要感谢媒体的努力。中国很多的进步是信息传递的结果,而这些都是通过努力争取到的。这种被挤压的进步,源于知情权、社会结构和技术推动三大变量:1 .民众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自下而上的强大需求;2 .中国正处于权利压制型社会,民众普遍压抑和郁闷,需适当疏解,而要求公开是最基本和最容易实现的;3 .信息技术发展,公开的需求被无限放大,控制信息的难度更大。

  在讨论司法公开和案例指导制时,我不断呼吁最高法院建立全国性法院案例数据库。在公开各级法院主动提供的案例基础上,首先做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继而公布省级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最终公开所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作技术处理。案例数据向社会公开,可以便利地进行检索。所有公开的案例,皆可产生比照效应,更利于司法统一,更接近司法公正。

  第四,凝聚动力。司法改革要向前推进,需要动力。上面要有决心,下面要有信心。怎样才能做到?我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1)》中呼吁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对当下司法改革具有破局性意义,也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在一个共识缺乏的时代,有关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的方法论相对容易达成共识。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主要从四方面展开:1 .司法改革的公开化,司法改革的文件、咨询报告、改革进程、效果评估等相关信息透过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2 .公众有权全方位参与批评建议、研究咨询、议题设定、意见征集、过程观察、效果评估等司法改革的全过程;3.破除禁区,支持司法改革研究,鼓励民间司法改革研究和促进机构的建立;4 .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决策机构。

  第五,提高法律人的素质,这是根本。制度再好,如果人有问题,制度不可能运作良好。当然,我们需要改进制度,为人的素质提升提供保障。例如,借鉴英美法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建立司法官职业转换制度。这种技术性改变对于中国司法生态的改变至关重要。从事律师多年,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用不着利用裁判的权力去寻租。律师成为法官,将有助于加深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一个法科毕业生先做律师,有经验之后再做法官,有利于公正裁判。这也是解决法学院就业问题的重要方向。这是非常好的制度,却一直没有推行。(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