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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需要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需要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其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从职业特点看,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判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从职业风险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司法人员入职门槛、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包括在薪俸、任期、豁免、惩戒、免职等方面,可以做出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特殊规定。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这是由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法官、检察官的薪俸高于普通公务员,这体现了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社会尊严、职业特点和风险性,也是法官、检察官在国家公务员中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象征。

其四,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检察院与立法、行政机构分开,自成体系,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组织保证。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机构独立要求其经费和工作条件由国家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以法院为例,我国共有3500多个法院、近20万法官,如果所有法院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因此,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相对务实之举。该举措将使法院、检察院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效提升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公正司法。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并非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根据《改革框架意见》,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这表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旨在加强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而非相反。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要于法有据、有序推进

这次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应当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对确实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可以采取立法授权改革试点的方式,避免“违法改革”的发生。这次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从中央全会作出改革的战略决策,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出改革试点的具体部署,体现了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强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要于法有据,对于改革中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或者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立法授权改革试点的先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试点先行。司法体制改革在性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在内容上涉及诸多重大利益调整和重要关系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部分地方省份先行试点,为全国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根据《改革框架意见》,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份的情况不尽相同,此次试点省份的选择均具代表性。改革试点工作不宜各自为政,而要在中央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统一进行,各试点省份拟定改革的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和司法体制改革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鼓励各个试点地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有关要求,应当从以下方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一是解放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深化改革问题上,一些思想观念障碍往往来自司法体制内部。思想不解放,就很难看清各种利益固化的症结所在,很难找准突破的方向和着力点,很难拿出具有创造性的改革举措。因此,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举措。二是加强调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既要找准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等突出问题的症结,又要充分估计推进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力,做到谋定而后动。三是循序渐进。既不迁就现状止步不前,又不脱离现阶段实际盲动冒进,确保改革的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四是分类推进。试点地方的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但在具体措施、改革步骤上,可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研究提出试点方案和进度要求。五是加强指导。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地方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确保改革部署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