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 金山区亭卫南路 8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 由公司董事段伟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金 山区亭卫南路 8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3 日—7 月 4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7 月 3 日下午 15:00—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代表股 份 191,410,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0.2969%。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代表股份 185,494,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9.05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股份 5,916,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24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 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