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这些具体细节,显然影响了量刑,因为我国刑法对量刑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这些法定的情形,就要到相应的量刑档次中去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就不能按数额巨大处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能按情节严重来量刑。 哪些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新闻中说: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L计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严格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应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因而,L案最终的定罪量刑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的判决。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大量、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为什么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L计划属于一人犯数罪,三个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在主刑中有一项是无期徒刑,其余两项分别是有期徒刑,那么在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中,采取吸收主义,无期徒刑吸收了后两项的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属于附加刑,在并罚中采取并合主义,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因此,L计划的三个罪名的刑罚,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公诉人也对判决无异议,那么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L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实是一种表态性质的行为,并不代表上诉权在此时的消灭。假设他回到羁押地后悔了,那么在上诉期内,依然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被执行无期徒刑,将来可以减刑或假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无期徒刑罪犯,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可以继续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那么,L计划如果服刑期间满足一切减刑的条件,十三年后可以服刑期满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属于下面这个文件中规定的“三类罪犯”。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防止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 该意见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数学好的朋友可以算一下,这三类罪犯,如果被判无期徒刑,即使一直都符合减刑的条件,按最理想的来计算,先执行3年减到20年,然后隔2年减1年,一直到刑满,也至少要执行17年。 当然,也有例外—— 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关于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以说,L计划被执行无期徒刑后,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减刑或者假释的。但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一般说来不能少于十七年。假释需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实践中,对假释的适用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的条款,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显然,L计划没有被判处死缓,也就不会适用终身监禁的刑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