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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学者:CCTV的雷洋案报道无可指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财新网】(专栏作家 魏永征)我对CCTV的批评一向毫不留情,从2008年的“毒毛巾”案,到2013年的陈永洲案,都写有批评文章在网上被大量点击和转发,并且作为案例写进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要年轻学子引以为戒。这次雷洋案,人们在谴责肇事警方在案发初

【财新网】(专栏作家 魏永征)我对CCTV的批评一向毫不留情,从2008年的“毒毛巾”案,到2013年的陈永洲案,都写有批评文章在网上被大量点击和转发,并且作为案例写进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要年轻学子引以为戒。这次雷洋案,人们在谴责肇事警方在案发初企图以谎言来掩盖真相、误导舆论的时候,也连带提到了一些媒体,指出这些媒体也有法律责任,其中也有CCTV,说CCTV“总有一天”会做被告。

实事求是说,我觉得这次CCTV的报道无可指责。

CCTV播出了什么节目

CCTV关于雷洋案的主要报道是由“新闻直播间”播出的,这是CCTV13新闻频道中每天整点滚动播出的栏目;我看见雷洋案发之初主要是两条节目:

一条是对雷洋妻子的采访,我现在见到的是5月10日下午5点多钟的一次播报,时长4分27秒。9日晚间昌平警方发布所谓通报引发舆论质疑,这条节目在开头就说明,雷洋的突然死亡使家属很难接受,希望以更多细节来还原事实的真相。在雷洋妻子叙述了他们在那天晚上的经历之后,明确指出他们看到雷洋遗体有很多伤痕,包括头部也有淤青。雷妻指出至今只看到一条官方微博,对雷洋的死因只有“突然身体不适”这样一句简单描述。雷妻质问:为什么雷洋身上有这么多伤痕,为什么这么久不接我们电话,要求公布执法记录视频,尽快让我们知道真相。

传媒法学者:CCTV的雷洋案报道无可指责

再一条是对警员邢永瑞的采访,我现在见到的播放时间是5月11日下午4点多,时长11分42秒。主持人说明今天凌晨昌平警方发布官微续报,新的疑问同时出现,所有问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就是“真相是什么”,而要寻求真相,就需要找到核心当事人,这就找到了出警的警员。整个节目以记者提问贯穿始终。警员说到对走出足疗店的一个男子进行盘问检查,问:“你们是怎样进行盘问检查的呢?”说到这个男子“不配合”,问:“他不配合有哪些具体表现呢?”说把这个男子“合理地控制住”,问:“您说的这个控制能说的更加具体一点吗?”说到控制他用了20多分钟,问:“也就是说你们五个人用了20多分钟时间控制了雷洋?”说到雷洋身体不适,问:“你们是怎么觉察他的身体会有不适呢?”接下来的问题还有:“这个过程有没有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死者家属发现(雷洋)头部有轻微的伤,包括身上出现了淤青,这些伤是怎么造成的呢?”“死者家属还质问为什么(死去)两个小时之后才通知家属呢?”“死者家属发现他的手机的位置记录被删除了,这个情况你们知情吗?”在节目中邢警官并不总是能够流畅地回答这些问题,有时甚至有些结巴。

传媒法学者:CCTV的雷洋案报道无可指责

节目的立足点:追问真相

可见这两个节目并不是“配合”昌平警方官微来“宣传”官微说法的合理性,而是立足于官微并未说明真相而开展追问。节目中提出的问题,与雷洋案发后网络舆论提出的大量问题基本一致。

这两个节目围绕同一个主题,就是寻求真相。而寻求并披露真相,正是媒体的天职。像这类涉法事件,披露真相的责任在官方,并且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媒体的职责就是监督官方披露的是不是真相,推动官方及早地充分地披露真正的真相。

为了推动揭示真相,就必须寻找多个消息来源,特别是此类涉嫌犯罪的事件,必须同时让对立的双方发言,即“让反方发言”。CCTV在这两个节目中,并不是把警方作为权威消息来源,而只是一方当事人,是雷洋家属的对立方。双方都表述了自己的意见。邢警官语调滞涩,表明并没有经过事先“排练”,是一次随机的质疑式的采访。

这两个节目如实显示:雷妻质疑悲切动容,警官回答力拙词穷,其客观效果只能是激起人们更加强烈的质问。

CCTV没有播放“足浴女”

足浴女上荧屏坦白交代为雷洋“打飞机”的节目不是CCTV制作播放的。CCTV这两个节目并没有渲染雷洋“嫖娼”的问题,只是在第二个节目最后四十几秒,播放了昌平分局高大队长指“能够充分证实雷洋进行了嫖娼行为”一段访谈,但这不是CCTV记者采访的,而是从BTV当天中午的“法治进行时”节目里剪辑过来的。

不用这一段视频应该也可以。当然昌平警方认为“雷洋嫖娼”也是一种意见,以主持人旁白来满足它的话语权似乎更为恰当一些,因为这同寻求雷洋之死的真相并无直接关联。这是这条节目的一个缺点,但是CCTV不至于为这四十秒而去当被告。

人们肯定雷洋案件到如今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揭开了一角真相,这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但是也不能忽略像CCTV这样的主流媒体致力于寻求真相的努力,在这个问题上体现了“两个舆论场”的合力。这表明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的场合,主流媒体并非一定都非要站在前者一方不可的,仍然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值得深思的误解

CCTV没有播放足浴女“电视认罪”,而人们却认为是它,至少是也有份,这是意味深长的。在我手头,存储了2013年以来CCTV制作的“电视认罪”节目视频的十多组,它已经成为我授课的好教材。我用这些节目来说明什么是“媒体审判”,什么是“有罪推定”,什么是“强迫自证其罪”,什么是“口供是证据之王”。这样的节目,对于司法尊严和公正审判,对于维护当事人、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于证据的依法认定,对于需要严格保守的刑事侦查机密,对于正在全面推进的法治建设,甚至对于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存在着怎样的负面作用。

我在2013年底发表的一篇文章里指出:“CCTV这种做法等于向全国观众进行有法可以不依的示范。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功能不仅在于内容,也包括它的行为方式。……如果各地的公安机关抓了人,连检察院审查这一程序尚未履行,就都迫不及待地让他到当地电视荧屏上‘示众’,还美其名曰进行法制宣传,那样,我们国家还有法治吗?”从这个角度上说,足浴女“认罪”“揭发”的节目,何尝不是模仿CCTV的结果。这次雷案报道,CCTV并没有搞“电视认罪”,但是人们还是想当然地以为是它的节目,似乎“电视认罪”已经成为CCTV的“招牌菜”,这绝对不是可以夸耀的好事。

CCTV的这两条雷案节目,说明我们主流媒体的编采制作是有能力、有水平的。它处在社会的前沿,懂得社会的需求和走向,在不受外来干扰的情况下,完全能够胜任向社会揭示真相。

我们的掌权者,只要不是害怕真相,就应该信赖媒体,放手让媒体去寻求真相,挖掘真相,推动揭示真相。同时,不要强令媒体去完成不应由它承担的任务。

愿雷案的结果不仅能够推动法治,也能够推动媒体案件报道的改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