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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关键在于遵循司法规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侯欣一:的确如此。我们现在说的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检察院与地方的关系。如今,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是由各地财政支付的,从而导致其对地方的依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地方司法的财权要

  侯欣一:的确如此。我们现在说的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检察院与地方的关系。如今,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是由各地财政支付的,从而导致其对地方的依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地方司法的财权要上提到省一级,由省一级统筹。上提之后如何防止省一级法院、检察院权力过大,以及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对省级法院、检察院的依附,就成了新的课题。可以考虑把司法经费拨付的权限交给省级人大,在省级人大设立一个司法经费拨款委员会。操作上,将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独立出来,由法院、检察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做预算,然后上交省级人大批准,批准之后再交由财政部门拨款,由省级人大对财政拨款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只起一个会计的作用,借此可把司法和行政的关系从根本上梳理清楚。

  深圳特区报:为了破解司法地方化,司法人事权改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抓手吧?

  侯欣一:人事权也很重要。中央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据此,可以考虑把法官、检察官的提名权尽量交给社会。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行法官遴选,相关方案已经明确。法官、检察官将逐步实现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遴选委员会提名,然后交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再由人大履行任免的法律手续,这比以前的由司法系统提名、由同级或上级人大任免,增加了一些外部的力量,能使司法地方化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改观。但问题是,遴选委员会如何组成,设在哪,是隶属于人大、政法委、政府还是法院,没有形成共识。如果遴选委员会设在政府,对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的作用就小了。此外,法官、检察官的任免,要不要上提到省级人大,也是一个问题。我认为,为了保证遴选委员会的中立、客观,最好是隶属于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也应该上提到省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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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法官为错案负责,需要实事求是区分主客观因素

  深圳特区报:现在有一些案件,社会要求再审的呼声强烈,但重新提起审理的进展较慢,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侯欣一:启动再审的进度比较缓慢,有客观的原因。类似出现“第二真凶”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大量当事人要求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有疑议,但其代理人或律师却拿不出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不当的重大证据,这就使得再审难以启动。

  一些当事人在没有收到再审通知书的情况下,会选择上访。按照现在的处理办法,涉及司法案件的上访,一律回归司法系统处理,这对维护司法权威来说是好事,但也使得一些案件再审面临着更大的阻力。有人建议,给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赋予相应权限,使其受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一些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要求再审的申请,但这样操作容易导致人大对个案的干涉。我们现在强调人大对审判的监督,是指整体的监督,而不提倡个案的监督。

  在现有的制度规定下,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权能,要求再审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修法,赋予检察院在案件终审之后的法律监督权能,以及时启动对一些群众不满意的案件再审,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办法。

  深圳特区报:如何把司法的效率和质量统一起来?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案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范出现冤假错案?

  侯欣一:对司法不能过高地要求效率。我们现在的一些积案,主要并不是由于效率问题导致的。在司法的价值方面,我们一定要坚持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第一价值。在公正的前提下,有些案情复杂的大案,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哪怕审理期限长一些,程序设计复杂一些,比如对死刑案件彻底实行三审,都是应该的。现在,对司法的价值要求是“公正+效率”,公正摆在第一位,这是符合司法规律的。

  保证司法公正,最主要的是合理配置司法权限,让负责侦查、公诉、审判的各机关能够真正相互制约。其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律师、当事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果真如此,司法公正就有保障。

  当然,不讲效率肯定也不行,这就要在诉讼程序上进行改造。如,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采用简易诉讼程序,不需要走复杂、繁琐的程序。另外,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仿效国外的做法成立治安法庭进行处理,大量分流案件,使案件既经过审判又能做到社会要求的快速、及时。

  深圳特区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具体执行中如何保证宽严适度?

  侯欣一: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常识,因此需要强调法官过错责任追究。在具体执行中,度的把握很重要。法官办案中出现的差错,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原因。对于故意违规妄裁、制造错案的,一定要终身追责。同时要看到,由于现实的制度原因,有些错案是特定政策导致的,并非法官自己所愿,对此不能不加区分一律让法官对错案终身负责。

  不加区分地要求法官对错案终身负责,容易导致系统内的一种逆向的偏爱。大家都是一个行当的人,就容易产生同情心,二审法院为了不让一审法官担责,对明知有错的案件也会维持原判。同理,检察机关也会想办法证明案件审判无错。

  所以,面对错案,应当实事求是地区分主客观因素,再据此厘定办案法官的责任。

  学人简介

  侯欣一,1960年生,法学博士,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等。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在中国近现代法律史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两个领域具有较深造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