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推进创新战略,急需建立科技金融体系,风险投资,科技信贷,国企并购,资本市场退出、互联网金融等等,要么与许多法律法规相抵触,要么根本就没有法,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办,根本就没有能建成科技金融体系的可行性;如果等这些法律法规,按照清法、废法、修法、拟法、讨论、提交、排队、辩论、通过等漫长过程去消耗时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欧日的科技创新,不可能等待我们修改完法律法规后,再和我们一起进行科技进步的竞争。 还有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目前农村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剩有10年左右的时间期限。一个真心投资于农业的企业,签订合同出资建设现代化农场,水渠、道路、地力、农机等投入了大量资金,快到期时,农民如果依目前的法律毁约,将有出无回、鸡飞蛋打。 如此等等,数不胜数。曲解“立法在先、依法改革”,必将阻碍改革、陷改革大业于毁灭。 法律法规是对实践中人们选择的行为准则和秩序的归纳。改革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弃旧建新的过程,立法不能脱离改革的实践,不能依据书本和想象去凭空捏造,狭义强调“立法在先,依法改革”。对新事物还没有探索,还没有进行新体制建设和运行的实践,其立法的实践根据是什么呢?依照这样凭空所立的法而行,会不会使改革走向死胡同呢? 三、“立法在先、依法改革”含义的时代要求 实际上,从世界其他有关各国,包括中国兴衰的历史看,不断地进行改革,推陈出新,才能保证不陷入周而复始、恶性循环的黄宗羲定律怪圈。 今天的中国,改革使人民幸福、国家强盛与不拖延改革使民生艰难、国家陷入困境之间正在进行着紧迫的赛跑。成则跃过峡谷,败则跌入深渊。没有退路可言。党的十八大选出了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形成了有权威的中央领导集体,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总体方案。形成新权威主义与人民民主及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可喜局面。 我认为,错过今天,以后这样有领导权威力、总体方案清晰、民众达成共识三位一体的改革局面不可能再来。改革机不可失,中国能否复兴,能否朝着现代体制和现代国家迈进,关键在此改革一战。不能片面地理解、解释、宣传和扭曲“立法在先、依法改革”,而束缚改革创新的手脚,削弱担当精神,消耗宝贵的时间,使改革大业眼睁睁滑向失败的边缘。 需要全党全国人民清醒地认识到,正确认识和理解“立法在先,依法改革”,其深刻的含义是,“立改革大法,依照根本大法坚决推进改革”。因此,我认为,从现在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入人心,是中国复兴的总体改革方案,实际就是改革行动大法。2015年“两会”,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将三中全会的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成为中国21世纪前半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法律。我们党依法执政,我们的政权依法治国,就是要以人民的愿望,集中成党领导执政的决策,再把党的决策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转变成法律。这是一部明确改革大业目标、方向、任务的方案法,也是对于国务院、两高、各部门及其地方政权改革行动的授权法。 需要指出的是,现有宪法、法律、司法解释、法规中,与改革不抵触,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现有的运行已经证明是成功的等条款,一些甚至是促进改革的条款,仍然要严格执行,要依照这些“法”而推进改革、执政理国。不能走向“无法无天”的另一极端。 然而,改革是一场革命,而不是守成,其必然要与现有的宪法、法律、司法解释、法规中相当多的条文相冲突。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特别是2015年人大通过成为法后,其地位不次于宪法,在创新碰到一些不适应改革的宪法条款时,行动应当以21世纪初期改革大法的要求为准。有的改革直接与目前法律法规的有关有条款相抵触,有的创新是现有“法”中没有归纳的事物。因此,改革的特殊时期,必然要突破狭义“立法在先、依法改革”的制约。改革与法的逻辑关系为:立改革行动大法在先,以此根本大法为依据坚定和坚决推进改革,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逐步推广,并以实践运行的结果,而立体制框架和行为规定等成型法。 现在的中国,可能更加紧要的是,紧急清理,并由人大立即颁布特别法,废除和停止执行一切严重阻碍经济增长、不合乎市场经济、不利于投资创业、防碍搞活经济、导致投资者资产无安全感、使得资金和消费外流、投资和建设遥遥无期、部门和事业乱收费乱罚款、有机会吃拿卡要等一系列过去立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条款。否则,不可能在需要改革的关键时刻,马上就可以立法在先;而依法改革,实际是上根本就无法,即滑办法改革。 总之,需要纠正对“立法在先、依法改革”的狭义曲解,正确认识其在改革时期的真正含义,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系中国复兴和民族发展命运的改革大法,大胆试、大胆闯,并按照全会所确定的2020年时间表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建设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