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学家无缘“中国近代思想家”,莫非“法学”与“思想”真是井水不犯河水?法学家到底能不能成为思想家?对此,我的回答是,法学家通常不能成为思想家,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的专业性太强。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群体中,绝大多数人其实是法律技术专家。譬如,研究合同法的法学家对合同法有细致的把握,研究婚姻法的法学家熟知婚姻法的细节。但是,合同法或婚姻法之外的问题,在研究者那里,常常被忽略了,因为它们超出了专业的范围。这就是法学家从事法学研究的常态。
原标题:法学家能不能成为思想家 喻中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一套戴逸主编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收录了1840年至1949年之间的中国思想家的论著,共计113卷。粗略数了数,整套文库收录的“中国近代思想家”共有126人。 在这套“思想家文库”中,以法学家作为第一身份的近代中国人未占据一席之地 因为多年侧身于法学教师这个职业,在浏览这个“思想家名单”之际,就难免留意其中有没有法学家。结果是,几乎没有。所谓“几乎没有”,是指其中有几个人与法学沾一点边。譬如钱端升,他与王世杰合著过一部《比较宪法》,担任过北京政法学院初建时期的院长,因此钱端升也可以视为宪法学家。萧公权,有《宪政与民主》一书行世,其中涉及到若干宪法问题。张君劢,关注宪法,甚至被称为“中国宪政之父”。李达,《法理学大纲》的作者。胡适,《人权论集》的作者之一。至于梁启超,由于法学著述体量庞大,完全可以把他列入法学家的行业。还有沈家本,也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 这些思想家,尽管与法学、法律都有一些关联,但是,他们的第一角色、第一身份,依然不是法学家。沈家本是中国传统的律家,也许可以把他视为中国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或中国的最后一个律家。梁启超是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思想家,百年以降,关于梁启超的各种普及性资料,从未提及他的法学家身份。钱端升的核心身份是政治学家,其次才是宪法学家,证据就在手边:《读书》1994年第6期刊发的汪子嵩写钱端升的文章,题为《政治学家的天真》,言下之意,钱端升是一位政治学家。萧公权是标准的、专业的政治学家。胡适、张君劢、李达等人的影响力,都不靠他们的法学著述。这就是说,虽然有些“思想家”讨论过法律问题(特别是宪法问题),但是,以法学家作为第一身份的近代中国人,在这套“思想家文库”中,尚未占据一席之地。 中国近代法学家对于中国近代思想的贡献,还真有些像韩愈所说的“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 在“中国近代”的前期,亦即19世纪下半叶,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划分体制在中国还没有形成。那时候,有影响的中国思想家,几乎都是传统的士大夫,譬如林则徐、龚自珍、曾国藩、沈家本、张之洞等等。他们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同时占据了政学两界。因此,在19世纪下半叶的中国思想家名单中,不可能有专门的法学家。但是,到了20世纪上半叶,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中国已经成为显学,已有两三代法学家成长起来,特别是,在社会学家、教育学家、宗教学家都已经出现在中国的思想舞台之际,法学家依然在思想家的名单中缺席,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 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家底略作盘点,不能不遗憾地承认,如果只看那些以法学作为主业的法学家,如果暂不算那些兼论法律的人物,譬如梁启超、严复,那么,中国近代法学家对于中国近代思想的贡献,还真有些像韩愈所说的“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 法学家通常不能成为思想家,因为法学的专业性太强 中国近代法学家无缘“中国近代思想家”,莫非“法学”与“思想”真是井水不犯河水?法学家到底能不能成为思想家?对此,我的回答是,法学家通常不能成为思想家,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的专业性太强。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群体中,绝大多数人其实是法律技术专家。譬如,研究合同法的法学家对合同法有细致的把握,研究婚姻法的法学家熟知婚姻法的细节。但是,合同法或婚姻法之外的问题,在研究者那里,常常被忽略了,因为它们超出了专业的范围。这就是法学家从事法学研究的常态。 在强调专业化的整体背景下,通常只有研究法律细节问题的法学家才更能得到同行的承认,才能获得成就感,才算“务正业”。相反,在相对固定的专业领域之外说三道四,很可能被视为“不务正业”。这种法学现象或法学生态,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的产物,也是这个时代知识生产的基本规律与基本格局。在这样的语境下,专注于法律技术问题的法学家在总体上远离思想界与思想史。 在常规性、专业化的法学研究中,当然也可能涉及到“思想”。不过,这种形而上的思考,在通常情况下,无助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不能给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直接的指引,因而可能偏离法学研究的专业范围。有一些法学家,可能会在这样的法学边缘地带有所思考,但他们的专业意识常常让他们浅尝辄止,就像一个海边的游泳者不愿意跨过泳场管理者划定的警戒线肆无忌惮地游向深海,因为那样有风险。简而言之,现代的学术体制,以及高筑的专业墙,已经体制化地阻止了法学家对于思想的探索。 法哲学家的研究只有延伸至法学之外的其他领域,才可能产生思想性的影响,从而成为思想家 在法学的视野中,对于思想界、思想史做出了显著贡献的人,主要是法哲学家。从理论上说,法哲学家立足于法学,因而可以归属于法学家。但是,法哲学家更多地关注法律所置身于其中的背景、框架。如果把法律比作飘浮在海面上的冰山,那么,法哲学家可能更多地关注埋在海面之下的那个巨大的冰山底座,甚至是托着冰山的海水。因此,法哲学家虽然也算是法学家,但他们的关注点,其实已经偏移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交叉地带。正是在这里,法哲学家的研究与思考,才可能对法学之外的其他各界产生普遍而广泛的影响。这就是说,法哲学家的研究只有延伸至法学之外的其他领域,才可能产生思想性的影响,这样的法哲学家才可能成为思想家。 不过,作为思想家的法哲学家,能否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可能又会成为一个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清末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有众多的法学家,也有众多的思想家,但我们很难找出一个既是法学家又是思想家的法哲学家。 法学家能否成为思想家?能,还是不能?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以上的分析表明,如果要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恐怕就无缘成为思想家,就像百年中国的众多法学家那样;如果要成为思想家,恐怕就得走出法学家群体,就像马克思那样,虽是法学专业出身,也写过不少法学著作,但在思想史上,马克思的第一身份也不是法学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