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种差的角度来看,上述观念中有“体育法”、“体育法律标准”、“体育理论”、“体育法律现象”、“开展规律”、“运转机制”等。种差反映概念的实质属性,精确地界定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才干精确地把握体育法学的实质属性。 第一,在以上的表述中“体育法”与“体育法律标准”有相近的含义,由于体育法律就是由反映法律关系的各种社会标准构成的。“体育理论”与“体育法律现象”的含义相近,由于体育法律现象普通是指体育理论中的法律现象。在这两对近似的表述中我们选取“体育法”和“体育法律现象”。由于体育法比体育法律标准能更全面地涵盖体育法学的研讨对象和研讨内容;另外,从体育法学的角度来看,体育理论的外延太广泛,而体育法律现象比体育理论更明白,更具有针对性。 第二,人们在对一门知识进行定义的时分经常用到“开展规律”一词,但终究“开展规律”是什么却不太分明,仿佛是一个终极追求的目的。思索到上述体育法学定义中曾经含有“研讨”一词,其自身就有探求事物性质和规律的含义,能够替代比拟宏观,空泛的“开展规律”。 第三,关于“运转机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法律现象中的法律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程序法在很大水平上明白了实体法的运转机制;同时体育理论中的运转机制,如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转机制、体育社团的运转机制等,但凡触及到法律关系的均可包含在“体育法律现象”之中。因而,“运转机制”作为体育法学的种差能够疏忽。 第四,这里需求指出的是,在体育法学的种差里应当加上“应用于体育的法”这一表述。由于,无论是普通法系的国度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度,普通法律在体育理论中的应用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鉴于以上剖析,我们以为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选择“体育法”、“应用于体育中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比拟妥当。在明白体育法学属概念和种差的基础上,我们如下定义体育法学概念:体育法学是研讨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