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发生的争执。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有以下特点:强化了仲裁程序;缩短了处理时限;部分小额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工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请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险法指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义的社会保险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指狭义的《社会保险法》。 概况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容,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作出专章规定,保障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中的工会《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会员和职工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工会法》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的。 概况 《工会法》规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工会的性质、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活动准则以及工会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活动保障与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工会法》中的工会 《工会法》明确:“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和基本职责。 《工会法》明确: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 关于工会干部的保护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时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有些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例如较常见的有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 《工会法》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非法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予以专门保护;为工会干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