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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利用公众心理横行微信朋友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2
摘要: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 研究所学者陈一天在接受《 法制 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比如寻子信息,就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同情、愤慨、担忧等情绪的共鸣,一则同情被拐儿童及父母,二则担忧自己的孩子也会遇到类似情

  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一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比如寻子信息,就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同情、愤慨、担忧等情绪的共鸣,一则同情被拐儿童及父母,二则担忧自己的孩子也会遇到类似情况,三则愤慨人贩子为几千元就毁他人一生幸福的恶行,情真意切,自然会不自觉地转发。”

  陈一天说,对于这类谣言,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类似谣言的传播者。人谁无父母?谁无子女?当情感共鸣时,感同身受,自然就加入了谣言传播者行列。

  完善法律根治谣言

  “谣言的主要特征是散布快,传播的速度快和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常常会引起更大的关注或炒作,其失真性的比率在刷屏或继续传播中会毫无悬念地加大。”丁国峰说。

  谣言来袭,在增加误解、引发矛盾的同时,也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如何治理谣言?

  “治理谣言的关键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和提高公众科学素养。”“报告”总结。

  对此,陈一天说:“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有很多谣言足可以造成公众的恐慌心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必须进行控制。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一天介绍,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以上的法律法规足以规范相应行为。除公众知晓程度不足,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外,当违法行为可能造成远大于违法成本的利益具有普遍性时,可以考虑提高惩罚力度。”陈一天说。

  除了对造谣、传谣者进行处罚,有业内人士认为,以立法形式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信息审查的义务,可以有效减少谣言的产生。

  关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信息审查义务,据了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专家认为,上述条款并不全面。比如,论坛的管理员对于帖子有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对有侵权内容的帖子,管理员要不要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里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管理员是消极被动的,只能在受害人发现并告知以后,管理员才删除帖子,如果不告诉,管理员也不承担这种责任。所以,需要加入“事先审查义务”。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尽到义务?就是在一般人看来明显属于侵权内容的,要及时注意和事前删除。而对于难以判断和定性的内容,如侵犯隐私和版权等问题,则采取事后删除的方式。

  “对网络谣言加强规制,首先要订立和完善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最后,建立社会监管和评估机制。”丁国峰说。制图/高岳

谣言利用公众心理横行微信朋友圈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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