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解决司法系统腐败,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司法分立。法院、检察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财务、人事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有效瓦解司法腐败关系网使审判走过场、非法判决畅通无阻最终生效现象。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判决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作为二审、再审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长期固定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责任终生追究制,以避免地方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 6、法官责任硬约束,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彻底扭转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严格按法律审、判严格按政治判的现状。法官不管是由于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是刻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不能仅仅用程序纠正代罚。仅仅用程序纠正代罚,认为全部靠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自动解决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审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避免法官成为特殊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维护法官既得利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来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权利部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判决或裁定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检察院、人大对民事刑事司法监督要一视同仁,特别要堵塞司法程序监督的漏洞,根本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9、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 10、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违背宪法的立法、行政行为与法官、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包括最高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使宪法由虚法转变为实法,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使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的执法违法行为也成为可诉对象。对法官与法院、检察官与检察院的执法违法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可以和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同时进行,实现司法程序、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尽量保证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以有效遏制司法系统腐败。只有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地市级以上派驻中纪委、国家安全委联合工作组(最高法排除在外),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和干预司法公正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视情节轻重马上处理、全部处理。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央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再考虑工作组是常设还是撤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的司法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行政监督,强化司法监督、纪检监督与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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