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办案质效是关键。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进而对司法的信任,最终还是从每一个司法个案中获得的。司法中一丁点儿的失误和偏差,对当事人可能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而办一个错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足以抵消办理成百上千个正确案件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公信力建设最重要的着力点,就是要力求把每一个案件办对、办好、办巧。 一是要办对。就是要尊重事实,严守法律,程序规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是最基本的,重中之重又是要坚守住不发生冤错案件的底线。否则一旦发生严重冤错案件,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太大了。 二是要办好。在惩治犯罪过程中,要注意融合“法、理、情”。我们讲法不容情是指法不能容私情,但要融公理、公情,融社情民意、百姓感受,融常理常情、民理民情。法律本身虽然是情、理的凝练,但是面对个案,也要考虑与个案有关的特殊情理。如果简单办案、机械司法,只考虑法律的条条杠杠,不考虑理、情,社会可能接受不了。所以在办案中要综合考虑法定情节、酌定情节,考虑个案的特殊性,考虑合情合理因素,才能赢得理解支持。 办好案件,不光要依法打击,还要注重预防,扩大和延伸办案效果。比如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我们调整思路,针对不同群体实行个性化的预防和服务,强调精准有效。如对职务犯罪高发行业和系统,通过寄送职务犯罪法律、典型案例、剖析查办案件拍摄的警示教育片等,实行点对点预防;对服刑人员家属等特殊人群,在特殊节点上进行回访,宣传法律,彰显司法人关怀,既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又可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要办巧。这是办案的最高境界,就是案件办了人家还说你好,心服口服。办巧就是要关注细节,关注办案的时间、地点和场合,包括要把握好办案的轻重缓急和时机节奏,在办案中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宣传时要讲究“时、度、效”,真正体现出司法的大局观、文明观和人文关怀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近,我们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涉非公企业贪贿犯罪出台专门意见,就体现和落实了这样的要求。 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社会的有效沟通 记者:您到任检察长四个多月的时间里,已经多次专题研究新闻宣传和检务公开工作,你怎么看待新闻宣传、检务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刘华: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与社会的有效沟通是重要途径。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有的时候不完全一致,司法要有公信力必须做到公正,但司法公正并不当然就会赢得公信。实践中有些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没有错,但仍不被社会公众所理解,甚至引来质疑,有的就是因为与社会沟通不够。 司法越公开才越有公信力。检察机关做了什么,检察工作有什么价值,与社会有什么关联,要让老百姓知道,就要通过新闻宣传和检务公开,建立起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良性联系和互动。如果大多数人不了解你,就谈不上有公信力。这项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方面我们要树立起开放透明的检察工作理念,根据社会公众的呼声和需求,将检察工作能公开的都依法及时主动对外公开,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改变过去老百姓对检察机关“封闭化、神秘化”等印象。 另一方面也要换位思考、改进方式,善于从社会和老百姓角度开展新闻宣传,找准检察工作与社会需求、老百姓关注的连接点。前不久,我们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网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介绍了这项工作对社会提示防范风险、节约企业经营成本等方面起到的作用,引起媒体关注,也受到广大企业好评。这让百姓知道了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检察工作虽然不创造生产力,但能保障生产力发展,从而让百姓感受到了检察工作的价值。最近,省院党组对深化司法公开进行专题研究,明确除了继续做好个案信息公开外,下一步对保障律师会见权、涉案款物处理、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也定期向社会公开。比如对涉案款物处理,检察机关扣押了多少、最后怎么处理的,要向老百姓交代,老百姓了解后才会满意。还有,在检察宣传中要善于讲好检察故事,比如我们强调检察人物宣传,就是要把检察官群体中有思想、有担当、有故事的典型代表的事迹挖掘出来,通过有情有理、有血有肉的宣传,让群众产生共鸣,也提升队伍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记者:刘检,听说您自己就是网络达人,非常重视新媒体,善于运用互联思维开展工作,能给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经验吗? 刘华:现在网络自媒体等已成为人与人沟通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也必须与时俱进。到省院后,我首先要求建立起院领导的工作微信群,方便大家及时进行工作沟通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我关注了最高检、江苏省13个市院的微信以及全国有影响的重点法律微信公众号40多个,从中能及时了解不少信息,听到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各种声音,从而能帮助我们有针对性加强和改进工作,我感到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渠道,这也是我们加强社会沟通的一个重要体现。所以,下一步全省检察干警都要增强互联网思维,重视新媒体检务公开和互动平台应用,通过新媒体建立起与社会更加密切的沟通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