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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23年前杀人放火案再审:称曾被刑讯逼供(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1994)琼刑终止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1994)琼刑终止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月28日,陈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陈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陈满曾多次作出无罪供述,他的律师也提出,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看看陈满这些证据。

  焦点一 作案时间

  大量证据证明无作案时间

  本案一审起诉书认为,陈满的作案时间是1992年12月25日晚7点20分许。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陈满作案的时间为12月25日晚7时许。这期间,他实施的行为包括来到上坡下村109号,假意与受害人钟某闲聊,趁其不备,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持刀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还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但律师则认为根据判决书援引的证人证言,陈满在案发当天晚上六点以后就一直在宁屯大厦与工友们一起吃饭,看电视,还给几个打麻将的朋友端茶倒水,一直到晚上八点以后才出去打了一个传呼机。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成立,那么意味着陈满除了要在现场实施杀人焚尸的行为外,还要在作案前从宁屯大厦到上坡下村109号,作案后换下血衣,擦拭血迹,再返回宁屯大厦。

海南男子23年前杀人放火案再审:称曾被刑讯逼供

  但是,同为静海公司业务员的证人杨某、刘某、章某的证言均证明,陈满于案发当晚六点多吃完晚饭后加班;证人7点40玩麻将时陈满还在,坐在旁边看,还给证人泡茶,约到8点多时,陈满也还在。陈满的装修工陈某、罗某的证言也证实,陈满于案发当天上午、下午都在宁屯大厦,到晚上六点多钟时陈满还在装修工地吃饭,还招呼证人吃饭,证人吃完饭后大约7点20多,陈满也仍然在装修地点继续加班。

  焦点二 作案动机

  判决书认定作案动机有三点

  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陈满的作案动机基本上是三点,一、陈满没有给钟某交房租,二、钟某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三、钟某在1992年12月17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周,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

  律师则认为,经过相关证人证言,陈满和某关系不错,而且并未因房租的事发生矛盾。

  另外,对于陈满帮人办理工商执照,律师认为,钟某也有参与,不会因为此事和陈满产生矛盾。

  律师表示,陈满说受害人钟某之前让他搬出109号房,也并不是因为和他有矛盾,而是因为公司的统一规定。

海南男子23年前杀人放火案再审:称曾被刑讯逼供

焦点三 证据充分性

  证据充分性有质疑 关键证据丢失

  二审判决书对证据的认定是这样的,证明被告人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的证据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陈满的供述及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对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认为所有证人证言除一部分证明陈满无罪以外,其他证言都既不能说明陈满有罪,也不能说明陈满无罪。

  律师还特别提出,作为关键证据的案发现场提取的带血衬衫,带柄菜刀,工作证等物品,都已经遗失,而且是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遗失。据旁听过一审开庭陈满的朋友王福军说,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曾明确说,公安机关把这些案件最重要的物证当垃圾扔掉了。

  律师认为,关键物证的丢失,让寻找真凶变得困难,而其他口供,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陈满作案。

  陈满案启动再审 体现司法进步

  陈满案进入了再审程序,相信法律也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了一起案件,就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基金经理人马乐老鼠仓一案。目前审理完毕,依法改判。虽说在短时间内有两起抗诉案件,但在以往的再审案件中,由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十分少见。

海南男子23年前杀人放火案再审:称曾被刑讯逼供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近年来,“再审”这个法律专有名词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专家认为,这种法治理念上变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过去冤假错案的纠正很多情况下是由于真凶落网,或者被害人归来,而近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像福建念斌案、安徽于英生案等都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典型案例。这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司法越来越严谨、科学、公正,坚决贯彻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样的一种精神。体现了我们司法机关建立一种法治的理念,保障人权的理念,这可以说是我们司法的刑事司法的一个重大的进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