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采取了列举的方式。通常的方式包括侮辱、诽谤,但不以此为限,还包括贬损、丑化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方式。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方式,还需根据侵权行为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问: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包括权利和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到本案,葛振林、宋学义均已去世,葛长生作为葛振林之子,宋福保作为宋学义之子,均有权向侵犯“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葛振林、宋学义等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表彰“狼牙山五壮士”的训令发布以后,几十年中,“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广泛传播,获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成为全军、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和楷模。该英雄称号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及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