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效措施把新型检律关系落到实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将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作为一项新任务,从制度建设、机制完善等方面与各项检察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努力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切实把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落到实处,取得实际效果。 强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基础,2012年,我市检察机关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相关诉讼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经过四年的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贯彻落实两高三部以及高检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我们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调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界的意见建议,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天津司法实践,依法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了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式,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制度指引。 (二)建立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联系,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业务研讨、情况通报等形式,建立常态互动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的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多层级、多专业领域的交流互动机制,通过市级、区县级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互动机制以及检察工作各业务条线与律师的互动机制,提升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工作水平。 (三)努力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改善的新契机,进一步提升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律师办理案件、查询案件信息、查阅案卷材料以及提出申请或意见提供便捷高效的硬件条件和服务环境。要不断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改进工作,努力提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整体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