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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是每一个错案都要追责(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应当反思这种出现严重后果才反溯追责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防线”提前,注重对各个阶段执法行为“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查和评判,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真正建立起司法过程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应当反思这种出现严重后果才反溯追责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防线”提前,注重对各个阶段执法行为“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查和评判,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真正建立起司法过程全面监督、执法审查及时跟进和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的早发现、早纠正、早查究的工作机制。

  在目前司法状态和国情条件下,为了有效控制错案的发生几率、防止人为违法所形成的错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违法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应当针对承办具体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个人,也应当针对一个组织体中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记得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责任规范。我以为,“过错责任”显然要比“错案责任”的范围要广,前者更加注重执法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过失)和行为本身(违法)的性质,更加关注对司法行为过程的有效监控,有利于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

  从建立科学的司法行为过错责任查究制度的价值取向出发,首先应当倡导公安、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司法”的法治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和形势,更应当着力培养“崇尚法治”“刚正不阿”的价值观念和职业品行。对司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也应当建立起更为严格的标准金额规范,要强调不能故意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严禁刑讯逼供等),不能曲解法意、违法执法,尤其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了与当事人合法利益紧密相关的程序性规范时,司法人员更应当严格依法司法、照章办事,不能任意超越甚至出现背离。一旦出现违法,应当一律视为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的性质、程度(比如加强其故意或者过失的辨别等)进行处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下达违法“指令”的某些司法机关领导及相应组织负责人,则应根据其主观过错和违法程度的大小,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有勇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坚决排除案件诉讼过程中非程序性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形,确保执法过错查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预防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