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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进司法改革 树立司法权威(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6
摘要:高素质、有保障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律的实施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的范围内可以裁断生死、分配利益,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职业操守,还需要有

高素质、有保障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律的实施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的范围内可以裁断生死、分配利益,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职业操守,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过去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利于突出司法权的特殊属性,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

根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目前全国6省市正在试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或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同时,根据该地区的案件数量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人数。这既能改变目前司法机关队伍大、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也能体现司法机关里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避免出现“案多人少”、岗位泛滥的情况。在司法人员职业化、精英化的前提下,要为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作为试点地区的上海就对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法官、检察官的薪俸高于普通公务员,这体现了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社会尊严、职业特点和风险性,也是法官、检察官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象征。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有权力必有责任。近年来全国各地曝光了多起令公众震惊的冤假错案,涉及公检法领域多名公职人员,然而依然有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问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首先需要解决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改变领导签批案件、审委会过度介入案件的现状,明确应当由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在此基础之上建立执法档案,确保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二者相结合,才能实现权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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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公开、司法参与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权威的基础绝不仅仅在于其强制力而使社会公众不得不服从,更重要的是在于社会公众的认同与信赖。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源泉,也是维系人民对法治信心的关键环节。社会公众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和司法参与。

司法公开主要包括审理流程的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开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近年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相继推出了庭审观摩、法院开放日、网络庭审直播、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方式,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今后司法机关还将更多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继续推行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在线诉讼服务公布平台等措施,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权。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司法改革不可逆转的潮流。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从当地选民名单中通过随机抽选,确定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随机性。该方案的另外一个亮点是人民陪审员的职权改革。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法律需要专业素养,但认定事实更重要的是经验和常识。因此该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这样可以将公民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公平感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判断相结合,可以体现司法权对社会生活经验的尊重,使司法裁判更易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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