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活动危害巨大,参与者面临着损失财产甚至触犯法律的风险。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益并不受法律保护,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则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那么,法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6月15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之敏。 范之敏说,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说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刑法》之所以规制非法集资类行为,主要是出于此类行为侵害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妨害正常企业资金需求、干扰市场理性自我调控,所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应当主要集中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 范之敏说,由于《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既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又为了防范资金的大规模非法集聚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界定非法集资的具体罪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罪名须有可能造成大量资金的转移;二是上述的大量资金必须从为数众多的被(受)害人处获取。如果仅仅侵害一名被(受)害人的财产,即使转移资金的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时,从多名被(受)害人处获取财物也不是简单的犯罪叠加,否则受害人数再多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 依据上述条件,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类犯罪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还有两个罪名需要补充说明: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虽然该罪名本身并不意味着已经从多名被(受)害人处获取了大量资金的转移,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设立本身必然意味着将会从被(受)害人处获取大量的资金,所以该罪也应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规制。二是根据实践中的做法,非法经营罪有时也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类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