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现代法治视域下的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改革(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6
摘要:司法考试是一种单纯的考试形式,由于考试的应试性特点,记忆性考题和应试技巧的考题占了考试的相当比例,很多人忙于应付考试,这就使得很多非法学毕业的学生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些学生虽然在基础法律知

  司法考试是一种单纯的考试形式,由于考试的应试性特点,记忆性考题和应试技巧的考题占了考试的相当比例,很多人忙于应付考试,这就使得很多非法学毕业的学生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些学生虽然在基础法律知识上没有欠缺,但是,却可能缺乏我们日常的司法工作实践中所必需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通过领会法学的真谛来灵活处理现实的司法难题的能力。

 

  特别是,通过一次考试就确定考生的素质大小的做法最有问题。在现阶段,从中小学开始,机械的应试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的关键问题。学生们本应该在大学阶段摆脱这种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尽量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人文综合素质。但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注重一考定终身的模式,而且,考试的题目大都是需要死记硬背的,这就又把大学教育导向了应试教育的不良模式之下。在这种考试制度的指导下,学生们只注重对法条的死记硬背,而不注重法条背后的诸多社会现实与理论问题。如果没有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足够的经验和理论基础的话,仅仅依靠几条干巴巴的法条,是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的。

 

  因此,我们应该完全避免原有的单词理论考试的模式,而采用一种两阶段的考试模式。我们应该采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的考试,第一个阶段的考试应该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记忆和理解程度,但是,此阶段的考试重点也绝不应该只是对法条的背诵,而应该是法条订立的理论基础,以及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解决问题;第二阶段的考试是复试,这一阶段主要考察学生熟练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和涉诉案件进行批评推理的能力,这一阶段的考试应该特别重视考生的综合业务能力,特别是对那些疑难案件的理解,通过主观题、特别是论述题的形式,考察学生深入分析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考生只有两次考试都合格,才能算通过考试。特别是第二阶段的考试,在阅卷中也一定要注意考生的发散性思考模式,注重考生的创新性思考,从而选拔出那些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实践业务能力卓越的优秀人才进入我们的司法队伍当中。

 

  而且,司法考试本身还应该注重通过灵活多变的考试形式来满足我国的现实紧迫的需求。比如,在国外完成法律学习的学生也许通过第一阶段的能力比较弱,但是,他们的国际法视野是我们急缺的,这就要求我们适当降低他们在第一阶段的分数要求,从而通过创新考试形式来选拔出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的这种改革模式反过来也能够促进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学生在考试指挥棒的指引下,在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积累的同时,也会更加注重自身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综合能力的培养,从而更加满足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

 

  三、法治建设与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具备高水平的业务能力来处理负责的社会现实问题,这种能力不光是在理论能力,更重要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检测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对于实务技能,则很难通过具体的考试形式加以检测,必须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专业培养。

 

  这种现代的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是:

 

  第一,法律的实践和实务能力是通过具体训练来掌握的。

 

  第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重视理论法学教育,现有的大学法学院不具这样培养的相关硬件和软件,难以独立完成实务训练的任务,因此,需要设立更多独立的司法研修机构来专门进行实务培训。

 

  这些司法研修结构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比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培训学院,还包括各自社会团体和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活动,以及司法工作这之间的相互交流。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组织比较严密,教育模式比较正规,通过它们的培训,司法工作者可以学习到各种实践业务能力和实践案件的分析;其他培训机构比较注重更为细微的层面提升司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比如法律问题与现实的政治问题或者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之间的关联等;司法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帮扶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提升业务能力的方式,通过这种交流,司法工作者能够时时处处考虑自身的不足,通过相互学习来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实践业务能力。

 

  总之,培养符合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需求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即大学教育阶段、司法考试阶段和司法工作阶段进行改革,以努力提升法律人才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健全其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