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劳动法、保险法等法律,但是,当前的社会保障面还有限,社会保障体系还有许多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加上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起步较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也很少。因此,在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经常面临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依据的窘境,这就需要在纠纷解决依据上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供给。”陈俊说。 他同时强调,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这个途径必须要有一个法的形式。具体来讲,立法工作首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根本政治制度。其次,必须依据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再依据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 此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已经出台,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开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制度。“这些要求与我们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息息相关。尤其是我国地域广阔,在每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一样的情况下,各个地方重点领域立法不可能一模一样,要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只要不违背宪法和基本法律,就应当允许地方充分发挥立法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陈俊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