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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学的反思者—蔡枢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5
摘要:针对新法学立场,蔡枢衡提出了新的方法论。首先,通过前述礼法之争的剖析,他提出了内容影响形式,本质影响现象的原理;然后,他总结了近三十年中国法律发展的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蔡枢衡提出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针对新法学立场,蔡枢衡提出了新的方法论。首先,通过前述礼法之争的剖析,他提出了“内容影响形式,本质影响现象”的原理;然后,他总结了近三十年中国法律发展的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蔡枢衡提出“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现象反作用于本质”的原理。他认为这两大原理一起构成了“我们的方法论之全体”。

基于新的方法论,蔡枢衡分析了中国的法律现象。他认为三十年来中国新法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属于把个人主义作基础的团体主义,把个人本位作基础的社会本位,把自由主义作基础的干涉主义,把产业资本主义作基础的金融资本主义的法制类型”,三十年来中国法制现象虽然应该是高度发达的工商业社会秩序和工商业的政治政策或目的结合的表现,但由于中国国民还没有彻底从传统的社会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中国法律的现象和法律的应有本质,仍然没有因果关系”。

在蔡枢衡看来,法律与社会之间是一种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也是一种对立关系,而对立关系是把矛盾或不适合做前提的,不矛盾或完全适合,就没有对立,没有对立就不是法律与社会间关系的真面目,而法律和社会不适合的现象,正是事实和理论符合的所在。因此他认为,要想消除中国法律与社会间“不合适”的矛盾,方法在于消除产生“不合适”矛盾的原因。所以,我们不仅要顺从社会之自然演进的客观历史规律,而且要修正“救亡图存”“撤销领事裁判权”的目的,更要人为的借新法以促进社会发展,肯定新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并极力调整社会以适应新法;同时也决不忘记中国的现行法律和社会间矛盾之特殊性,并主张利用民族独立的大好契机,使新法律找到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和基础。

在前述新的法律观、方法论、法本体论的指引下,蔡枢衡对中国新法学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新法学的建设,始终要以树立中国自我觉醒的法律意识、建立自我觉醒的意识体系为中心展开,中国法学建设在原则上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即自我的、觉醒的和体系的。在他看来,只有“自我的”的法学研究才是自己创造的,才是克服“法学幼稚”的前提;而“觉醒的”法律意识则是中国未来法学建设之灵魂;对于“体系的”新法学,其关键就在于解释法律,而法律解释的目的,就在于求法律条文和客观社会实际间的呼应或同一,解释的终局是使推论而得的意思和社会现实相适应,发现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

总而言之,蔡枢衡认为,解决中国近代法学发展的问题,即新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不在于新法律的自我修正,而在于固有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之消失而自动逊位。新法律因为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与中国即将到来的工商业社会相适应,因而是我们未来所要坚持的。

精研法史 薪火相传

解放后至1952年,蔡枢衡除任北大教职外,还兼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担任刑事法规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为陈瑾昆)。随着全国范围的院系调整,1952年他正式调离北京大学,出任法制委员会专职专门委员。1955年,蔡枢衡出任政务院法制局专门委员。自1956年起,他又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直至1983年病逝。其间,自1962年起,他兼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新中国成立以后,蔡枢衡的学术旨趣转向了刑法史。七十年代后期,他一直在家养病,并在此期间完成了《中国刑法史》的创作。1983年先生逝世后,他的最后一部著作《中国刑法史》由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民国“救亡图存”的大背景下,蔡枢衡冷静下来思考“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并试图走贯通古今、融会中西的法学研究道路,标志着具有中国个性的现代法学研究的兴起。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界重新探索法律理论时,仍有幸可以借助蔡枢衡在30至40年代的法学著作为导引。直到今天,蔡枢衡的《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等著作,仍对我们今天思考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裨益颇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李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