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导向”研究则是通过在原有知识系谱中形成的新概念和方法,去解决与原有知识不一致的实践问题,主要决定研究什么。它又可分为基于实践的和引导实践的,前者是部分通过实践活动而获得新知,主要通过创造性的作品,艺术品,如绘画,音乐,设计,模型,数字媒体,或创造性的活动,如表演,装置和展览的形式展示,虽然这些知识的意义可用文字描述,但只能参照这些成果形式才得到充分的理解。后者关注的是实践的反思本质,产生对实践有操作意义的新知。这些研究包括实践作为其方法的组成部分,往往指行动或行为研究,研究的结果用文字充分地说明,而不需创造性的作品。社会科学和法学主要属于“实践导向”研究,目标是解决生活事实与理论不一致的问题。“实践导向”研究与对理论的推演和应用不同,人常称之为“应用研究”,严格说它不是研究,只是应用或行动。应用当然是实践,但它不是因解决不一致问题而产生新知的实践,在应用中即便有困难也只是如何应用既有理论的困难,解决它不导致被应用的理论发生改变,即产生新知。 回到“问题导向”研究,它是“理论导向”和“实践导向”研究的共同使命,或者说这两种研究都关注问题,只要称为研究,都离不开问题,都是以问题为导向的。“问题导向”的问题必须是既明确,又真实,有效用,它被解决了会对什么有好处,否则,会对什么产生坏处。这两种问题导向的区别在于问题的内涵和来源不同,“理论导向”研究中的问题是上述的缺陷,或表现为既有理论含混不清、存在逻辑上的不自洽,如将不能得出必然结论的类比视作逻辑的一种;或是既有理论难以解释一些事实的原因,如用法与道德的关系理论解释不了中国古代的法与礼的关系,这些问题来自前人和别人的研究;“实践导向”研究的问题是上述的难题,尤其是第一种,即既有理论与生活事实不一与致,它们来自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我知道,许多学者口中的“问题导向”实际指“实践导向”,他们强调的是解决实践中的难题而非理论的缺陷。以“问题导向”替代“实践导向”并不是什么要命的失误,关键是对“问题导向”研究(以下称“实践导向”研究)及其与“理论导向”研究要有恰当的认识。 “实践导向”研究的优长前已述,而不足或困境在于难以超越就事论事的分析,不易将个案的研究成果提升到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规律性的体系程度。也由于现实问题的多样性和繁杂性而导致学科体系出现混乱,使得不同成果之间的比较和借鉴变得十分困难。另外,它还面临着如何保持学术研究的独立性的难题,这是因为以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常常会受到现实社会的经济利诱和政治压力。 同时,更不能认为“实践导向”研究似乎技高“理论导向”研究一筹,因而学者们应进行研究范式的升级换代,从“理论导向”研究转向“实践导向”研究。而是它们各有使命,不可相互替代,一如王国维言:“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何遽不若“落日照大旗,马鸣风萧萧”?就法学的整体而言,相比人文诸学科,其“实践导向”研究的色彩更为浓烈,因为占法学主体的各应用性法律教义学要直接回答人们在生活世界如何行为,但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以及理论性法律教义学中的“理论导向”研究是不可或缺的,[2]它们主导着法学发展的方向和法学的体系化,如法哲学对什么是法从自然性到神性又到人性的不停追问,使法和法学同时丰满。 明了“理论导向”研究的不可或缺,还要正确对待“理论导向”中的理论。法学的理论,近代以来几乎全部来源于西方,没有这些理论我们无法观察中国自身已经改变的事物,而直接套用这些理论有时又会误读中国的经验,这是一个无法绕过的悖论。因为人们不能无视既有理论直接从经验上升到理论,从感性知识上升到理性知识,另一方面,个别总是大于一般,生活比理论更加绚丽。人们常常在这个悖论上纠结不已,另一结果是分裂成中国经验派和西方理论派。出路在于,借用既有的理论,按照中国的经验,或加以改造,或生成新的理论,来观察中国当代的社会事物和历史。这并非许多人讲的“西方理论中国化”,而是建诸于理论反思之上的开新。 2.“中国问题”有多中国? 2-1“中国问题”的多重指向 在学术史和国际关系史上,也曾有许多冠以国名的问题,如英国问题、德国问题,它们都有明确的内涵。韦伯曾论述过所谓“英国法问题”,或法律社会学界常说的“英国问题”(England problem),即主要表现为判例法的英国法无论在形式方面,还是在实质方面,理性化程度都不高,但英国法并没有阻碍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从政治的角度看,普通法系国家的民主政治较为稳定,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中,具有稳定政治结构的国家有许多是普通法系国家。“英国问题”就构成了用理性化来解释资本主义发展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