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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法硕2016年法硕(非法学)真题规律分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宋史·刑法志三》:高宗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

  《宋史·刑法志三》:高宗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本路累尝差官鞫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分析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司法制度?该司法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该制度是如何适用的?

  (3)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翻异别勘制的司法制度。翻异别勘制就是在发生犯人推翻原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案件须重新审理时,应将该案改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2)对于杀人但无证可查的、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要具结奏请裁决,并委托提刑司审问,如有可疑及犯人推翻原口供的翻异案件,令提刑司派遣官员重新勘验,案件移送路一级司法机关具结后奏请裁决。否则路一级司法机关应当派遣官员再次勘验,犯人仍不服的,再次奏请裁决,但翻异次数不能过三。经三次翻异者,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审理。对于千里之外的路级案件的翻异,奏请裁决。

  (3)翻异别勘制是宋朝独有的制度,该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该制度也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和监督。

  3、宪法学

  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简答题)

  1)狭义人身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生命权:即享有生命的权利。一是防御权;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3)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占、侵入。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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