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严重缺乏的日本,核能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总量的30%。1955年,日本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作为核能领域的核心法律。1957年,《核材料、核燃料及核反应堆监管法》出台,规定了从事核能相关活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在《原子能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核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每个特定的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子法,比如《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法》等等,整个核能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虽然日本核法律比较健全,但是早在2002年8月,全球最大的私营电力公司东京电力公司就曝出丑闻,涉嫌长期隐瞒核电站安全问题,伪造检查记录。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核能安全管理院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东电公司受利益驱动,不想在一年一度的核电站安全检查时关停反应堆,于是连续9年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做手脚。公司下属的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和新潟县柏崎刈羽核电站,从1987年到1995年间篡改和伪造安全检查记录29份,隐瞒机器零部件开裂情况,约100名公司员工参与了此事。在存有安全隐患的破损核电站零部件中,其中18处的破损零件已经更换,还有11处仍在带伤运转。这起严重的核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连同载入史册的福岛核事故,促使日本痛下决心对其核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进行改革。2011年12月,日本政府就重组核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讨论。2012年6月20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批准了《原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 中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 中国顶层核能法拟年内出台 截至今年4月,中国的现役核电机组共有30台,在建机组26台,俨然是核电大国。按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排列,中国核安全领域的法律主要包括国家普通法、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档和参考性档,涉及核设施、核燃料、放射性废物、核事故应急、辐射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核事故赔偿等各个方面。从宏观上看,中国核能法律的体系架构也是一个金字塔形。 由于中国的商用核电站起步较晚,核安全的立法进程也相对靠后。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并赋予其独立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1986年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核安全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核安全设备监管,如《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等。 总体来说,中国与核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算完善,但仍然缺少一部统领核能领域的顶层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于1984年开始,但由于牵涉部门较多、法律条款面广,加之国内核工业管理体制随着机构设置的改革变化,导致目前仍未出台。现今核安全领域唯一的专业法律,只有2003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当然,相关性法律还有《环保法》《环评法》《防震减灾法》等等。 可喜的是,2015年底,《原子能法》已经上报国务院,如果今年下半年能够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便在年内出台。此外,作为核安全监管领域最高法的《核安全法》,在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后,今年年底前也将正式出台。有关核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内容,将纳入该法。 (本文写作中参考了《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世界主要国家原子能法研究及对我国立法的建议》等文献,以及自然保护技术协会、国际原子能机构、环保部、核工业杂志和维基百科等网站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