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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法定书面形式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2
摘要: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大体表现为“用哪个”和“怎么用”两种样态。当两种解释结果都有一定可能性时,进退之间,避免激怒法律或许是相对正确的选择。当然,证据法则的妥帖运用,也是确保裁判适当性的有效手段

  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大体表现为“用哪个”和“怎么用”两种样态。当两种解释结果都有一定可能性时,进退之间,避免激怒法律或许是相对正确的选择。当然,证据法则的妥帖运用,也是确保裁判适当性的有效手段。(来源: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律师简介

  辛正郁,吉林省吉林市人。199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毕业于日本九州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入职最高人民法院,历任民一庭(民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余年。2016年1月辞职,3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和综合调研指导工作:作为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共审结近千件各类民事案件,十余篇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多次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民事案件、精品裁判文书。

  多次参与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制定工作:执笔或者负责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和物权法司法解释,参与民法总则、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等法律制定、修订工作,参加合同、物权、侵权、诉讼程序等方面近20部司法解释的论证研究工作。

  自2006年起担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的编委(至2009年兼任执行编辑);在核心期刊及其他各类学术书刊中发表文章、撰稿百余篇次;为国家法官学院、法学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地方法院授课、讲座数十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