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徐博)临近春节是欠薪违法行为高发期,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欠薪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9日公布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 吉旺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9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龙岩市新罗区旺闽九龙壁工艺馆拖欠职工工资,其法定代表人逃匿。经查,该工艺馆法人代表为吉旺闽,共计拖欠谢某等7名农民工工资118322元,吉旺闽失去联系,去向不明。 2015年8月28日,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吉旺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吉旺闽支付工资118322元。 石新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9月2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淇县广厦国际城和朝歌雅园小区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自然人石新忠拒不支付徐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33.45万元。 2015年10月20日,淇县人民法院判决石新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罗代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9月10日至9月23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投诉,称龙光城工地项目承包单位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查,龙光城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将龙光城南三期一标段的泥水工程分包给罗代兵,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所有款项。罗代兵于2014年8月底失去联系,去向不明。 2015年8月10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罗代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周大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1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淳安亨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大飞,共计拖欠14名职工工资98859元。 2015年4月28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周大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启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投诉,称珠海市横琴二桥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珠海市横琴二桥工程项目由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启岗,并按工程进度支付了所有款项。刘启岗拖欠14名工人工资共计430351元。 刘启岗归案后支付了职工工资264540元人民币。2015年5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启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项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1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黄岩聚工塑料模具厂拖欠职工工资,老板项沈于2015年1月3日搬走所有的生产机器设备后逃匿。经查,该厂实际控制人为项沈,共计拖欠31名职工工资381140元,且失去联系,去向不明。 2015年7月22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项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刘朝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2月3日,安徽省芜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芜湖县晨晔服装厂拖欠职工工资。经查,芜湖县晨晔服装厂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际负责人为刘朝龙,共计拖欠35名职工工资9万余元。 2015年6月22日,刘朝龙家属代为支付了拖欠的职工工资。2015年11月5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朝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朱洪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3月9日,四川省双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投诉,称成都志鑫鞋材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查,成都志鑫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洪礼,共拖欠38名职工工资176717元,朱洪礼失去联系,去向不明。 2015年11月4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洪礼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 徐高平、李伟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4月14日,江西省高伟实业有限公司84名员工集体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诉,称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查,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高平、总经理为李伟忠,因经营不善,共计拖欠84名职工工资564196.26元。2015年3月,徐高平和李伟忠将公司价值四百万元的设备转移后,失去联系。 法院审判期间,徐高平和李伟忠家属代为支付了职工工资。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徐高平、李伟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冯玉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5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上海邑强家具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已逃匿。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玉存,共计拖欠33名职工工资323761元,且失去联系,去向不明。 2015年11月5日,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冯玉存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