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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要更具体实在(2)

摘要:吴晓灵说,本法专门有一章就是信息公开,也规定了每一个慈善组织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是公开的方式是书面报告,还是网站发布,或是其他方式,草案并没有明确规定。她具体分析道,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只是具

  吴晓灵说,本法专门有一章就是信息公开,也规定了每一个慈善组织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是公开的方式是书面报告,还是网站发布,或是其他方式,草案并没有明确规定。她具体分析道,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只是具有公开捐赠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但是名单中慈善组织的详细内容并没有提及。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每个组织公布信息的内容,但是以什么方式也不是很明确。

  吴晓灵建议在章程中增加一项内容,即“信息公开的方式”。每一个慈善组织的章程,除了包含名称和住所以外,也要把信息公开的方式列明。

  起诉不履行捐赠义务引争议

  法制网讯 记者张媛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分组审议中,这一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对这一规定,王乃坤委员表示肯定。在他看来,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社会诚信的问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认为,捐赠本来是好事,但是由于捐赠人当初答应捐赠后,由于个别意外原因有可能造成无法按期交付捐赠,就将其诉至法院,并不妥。捐赠是一种自愿行为,不应过分严厉,否则会打击社会捐赠热情。他建议将规定修改为“对捐赠人不能如期交付的,或者是没有交付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通过协议签订的同一范围公开不履行捐赠义务人的名单与数额”,即原来在什么场合、什么范围承诺捐赠的,如果没有捐赠,就在同等场合、范围公布他没有捐赠的信息。

  严以新委员建议第三十七条增加规定,但捐赠人自签订捐赠协议后财产遭到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捐赠事由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慈善组织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可以延迟交付、修改和撤销捐赠协议,捐赠人由于签订捐赠协议给慈善组织和受捐赠人遭到的损失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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