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美国海关稽查到的一些走私文物,就归还给我们了,比如石棺石鼓。因为都是1970年公约的签署国,现在缔约国之间已经按照公约精神帮助我们追索和返还流失文物。比如说瑞典,就向我们返还了汉代的陶马,日本向我们返还了北朝的造像,还有丹麦,返还了一部分陶瓷文物。”励小捷说。 “中国追回流失文物一般采取5种方式:捐赠、商业回购、外交途径、第三方斡旋和法律手段,即依据国际法和文物所在国的国内法进行诉讼,依法追回。但商业回购这种方式不应适用于通过非法途径流失海外的文物。”霍政欣认为。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王云霞建议,我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将限制文物出口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保护好现有的文化遗产;修改文物法,增加“保留对流失中国文物追索权利”的相关规定,对我们进一步追索流失文物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保护和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最关键的问题是,在1970年公约的框架下,我国与更多国家,特别是与市场国(文物的输入国)和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文物盗运和走私的双边协定,推动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促进流失文物的归还。”王云霞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