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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发腐败的十一个“风险点”(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08
摘要:官员兼职现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不少官员打着“兼职”的幌子,官场风光无限,商场照样拿钱。手执权力的鞭子,揽着企业的票子,是违规兼职官员打的如意算盘。然而再高明的掩盖手法也只是机关算尽,所谓“兼职”背后

官员兼职现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不少官员打着“兼职”的幌子,官场风光无限,商场照样拿钱。手执权力的鞭子,揽着企业的票子,是违规兼职官员打的如意算盘。然而再高明的掩盖手法也只是机关算尽,所谓“兼职”背后昭然若揭的是钱权交易、利益输送,“权”“利”双收只不过是贪腐分子的黄粱美梦罢了。

【典型案例】

教育部12月1日通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因存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被给予严重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校内职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调查,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

调查组同时查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据悉,汤谷良向学校隐瞒了取酬问题,还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和更改行程路线,在科研经费中还报销其妻女往返美国机票费用,严重违纪违规。

“小金库”

私设“小金库”,也是中央巡视反馈情况里经常出现的一个词。“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一些单位、领导之所以迷恋“小金库”,主要是因为小金库是“不见阳光”的,可以秘密的、随心所欲、不受监管地花钱:用小金库的钱为自己谋利联络“感情”请客送礼;用小金库的钱供个别领导花销大吃大喝,用小金库自己违规给单位职工发购物卡,游山玩水,但凡不敢、违规报销的费用都在“小金库”一一报销,包括一些领导和相关人员也敢私分小金库的钱。

【典型案例】

自2003年起,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京邮电大学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该校出现大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既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为严肃执纪问责,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放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亚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党内警告处分。

“婚宴”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通报中,因“大办婚宴”受处分的占有一定比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院长王次炤在其女儿举办婚礼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与该校有共建关系的北京某国际艺术中心提供的婚宴优惠价格,邀请学校同事、下属参加婚礼并为婚礼服务(其中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5人),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学校党委书记郭淑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虽有要求但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并致辞,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逄焕磊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没有严格履行监督责任。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次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委员、院长职务;分别给予郭淑兰、逄焕磊党内警告处分。

“特定关系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3年,郭有明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张福兰、其子郭绚、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另据了解,南阳市检察院已对特定关系人肖琳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肖琳在担任担任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裁期间,作为原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书记郭有明(另案处理)的特定关系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提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礼尚往来”

责任编辑:张鑫